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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厅关于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11/3/26 2:49:43 点击量:
25161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心依托单位应根据省科技厅的批复,开展有关业务活动。
第十四条 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五条 中心应制定年度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
第十七条 中心每年年底应向省科技厅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心基本情况;
(二)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条件对照分析;
(三)中心发展规划及本年度执行情况;
(四)中心存在问题及拟解决方案;
(五)中心今后发展思路及打算;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八条 中心或其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分情况办理相关手续:仅变更名称、地址等非实质性情况的,经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发生以下变更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市科技局按第十条进行论证后,报省科技厅审核。
(一)中心需要变更研究开发方向或进行重组的;
(二)依托单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
(三)中心不再依托原单位的;
(四)其它发生实质性情况变更的。
第十九条 中心经费实行单独或相对独立核算。
中心建设经费以依托单位为主,所在市、县(市、区)科技局可根据中心建设的需要予以适当补助。省科技厅根据中心运行情况,以奖代补,择优支持。鼓励实行多元化的投资机制。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奖励补助的建设经费用于中心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
中心建设补助经费应严格按要求专款专用,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运行两年以上的中心定期进行评估,运行时间不到两年的中心可自愿参加评估。评估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评估结果将作为省科技厅实施后续支持及组建高新技术研究院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在省科技厅批准建设之前,以中心名义进行宣传或有其它冒充中心行为的,永久取消其自行或联合申报中心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撤销中心立项、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拨的部分或全部补助经费。
(一)在申请认定、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
(二)有环境违法事故的;
(二)有环境违法事故的;
(三)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
(四)不参加评估或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变更事项申请的;
(六)其它违反本规定行为或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对取消资格的中心,省科技厅在3年内不再受理依托单位的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实行,原《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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