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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凯开管办发[2011]4号)
发布于 2011/4/2 9:07:57 点击量: 7013


    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和质量,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区外客商到我区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我区产业规划,重点鼓励投资以下领域:
   
    (一)装备制造:通用装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器装备等。
    (二)电子工业:通信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子仪器仪表等。
    (三)研发孵化:产品研发中心、企业孵化器、服务外包等。
    (四)高新技术:新材料、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等。
    (五)医药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等。
    (六)文化产业:动漫和游戏制作、软件开发、音像制品等。

    第二条  在我区投资规模达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1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一般指鼓励类工业项目,特指除外,下同;科研、农业项目适当下浮),除享受国家、省、州有关产业政策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相同优惠按最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章  土地价格

    第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投资强度达100万元/亩—14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执行当期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70%。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至19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执行当期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60%至50%。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大型旅游、专业市场和商贸项目(不含附属住宅部分),执行当期商业或综合用地土地出让价格的60%;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执行当期商业或综合用地土地出让价格的50%。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达2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投资额度在1亿元以上的研发孵化、总部经济等项目,按当期工业用地出让价格的10%以内执行。

    第六条  项目建设用地按法定程序挂牌出让,土地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商业和综合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最低标准,待投资方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且项目开工建设后,经投资方申请、相关部门审核、管委批准后,由本级财政安排相应比例的扶持资金。

第三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七条  年纳税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及研发孵化企业、总部经济等项目,按其缴纳的增值税本级财政所得部分(即增值税的15%部分),按项目实施进度从纳税之日起3年内,由本级财政每年按6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

   
第八条  年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旅游、物流企业及专业市场,按项目实施进度从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其缴纳的税收属本级财政所得部分,由本级财政每年按3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承接转移项目,由本级财政按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费用4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

    第十条  对投产企业投入2000万元以上进行扩能、扩建达产后新增的税收,按其缴纳的增值税本级财政所得部分(即增值税的15%部分),从纳税之日起2年内,由本级财政按6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技改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出租后,从对外出租之日起3年内,按其缴纳的税收属本级财政所得部分,由本级财政按2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若未出租或出售,3年内由本级财政根据总建筑面积(不含住宅区、办公区等配套设施面积),按本地厂房出租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50%每月给予企业补贴。

    企业所获财政扶持资金,须主要用于就地扩大再生产,本级财政凭企业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及发票、建设施工合同等依据拨付。

    第十二条  四星级以上宾馆建设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从纳税之日起3年内,按其缴纳的税收属本级财政所得部分,由本级财政按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同时,对达到四星级标准的,每间客房奖励2万元;对达到五星级标准及以上的,每间客房奖励4万元。

    第十三条  在企业守法经营的前提下,上述税收实行先征后返,从纳税次月起返给企业。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如期投产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有特殊贡献的,奖励金额另行议定。

    第十五条  对吸收本地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持就业人员花名册、村两委证明、就业人员身份证及连续12个月缴纳社保和医保企业承担部分手续,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吸收30个以上、100个以下本地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本级财政按500元∕年•人奖励。
    (二)对吸收100个以上(含)本地失地农民就业的企业,本级财政按800元∕年•人奖励。

    第十六条  各类项目(含一、二、三产项目)从纳税之日起,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每年按纳税额(扣除返奖部分)给予奖励并授予“凯里经济开发区纳税大户”称号:

    (一)对年纳税总额(国、地两税合计,下同)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按纳税总额的1.5%奖励。
    (二)对年纳税总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3000万以下的,按纳税总额的2%奖励。
    (三)对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按纳税总额的2.5%奖励。

     第十七条  企业自行设立的上、下游产业项目,新建项目同等享受本优惠政策;对企业引进的上、下游产业项目,按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企业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参照本优惠政策第十八条执行。


第四章  社会力量招商引资激励

    第十八条  为扩大招商引资成效,凡社会力量为我区引进的鼓励类工业、农副产品深加工、旅游、三产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根据项目的质量和规模,以实际到位资金给予以下奖励:

   
(一)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的项目,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
    (二)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0万元-30000万元(不含30000万元)的项目,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2.5‰给予奖励。
    (三)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0万元(含3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的2‰给予奖励。
    (四)对引进世界 500强、国内500强的企业或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引荐人或单位,除给予按年度实际到位资金2‰的奖励外,另外一次性奖励50万元的实物或货币。

    第十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及引资人,认定方法如下:

    (一)引进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规划;引进项目应是区外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二)引进项目以签订正式投资合同或正式协议等有效文本为依据。
    (三)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或合同时,应明确是否具有引资人,引资人持投资方出具的委托其开展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以及本人身份证向区招商部门办理引资人申报备案登记,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方为有效。
    (四)对同一个项目的引资人资格只认定一人,如委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视为一个引资人团队。
    (五)投资者及与其具有法定继承关系的人员和与其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以引资人身份对所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第二十条  到位资金指投资方对本项目所投入的土地购置费、生产设备购置费和工程建设费等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自获得项目用地之日起,按下列建设期限计算年度实际到位资金:

    (一)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设期限为6-8个月。
    (二)5000万元(含5000万元)-2亿元的项目,建设期限为12-18个月。
    (三)2亿元(含2亿元)-5亿元的项目,建设期限为24-30个月。
    (四)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的项目,建设期限为36-42个月。
    (五)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期限为48-54个月。

 

                                第五章  服务承诺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招商引资途径引进的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书、投资方相关证照复印件等资料后,由发改、工信、国土、环保、建设、交通、招商、工商、税务、质监、供电、供水等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同时引入编制可研、评估验资等服务机构,集中办公,以方便办理项目落地前期工作。凡所需资料齐全的,现场办结;一般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办结,7个工作日内无法办结的,相关承办部门应说清原因并负责跟踪、联系上级部门及时办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提供专人服务,及时、积极协调解决项目落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招商局明确专人负责项目建设手续全程代办。

    第二十三条  实行“税费登记卡”管理,凡卡内未登记的税费项目,企业有权拒缴;国家、省和州物价部门规定收费项目中有上、下限标准的,按下限标准收取;本级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可以减免的,予以减免。

    第二十四条  对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企业)建立县级领导定期联系制度,并给予挂牌保护,以维护外来投资企业及投资商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外来投资商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

    第二十五条  设立企业服务中心,建立工作失职失误赔偿机制,定人、分片、包企服务机制,工业经济调度月联席例会机制,企业技改升级跟踪机制,安全生产帮扶机制,协助产品销售机制和协助企业融资机制等方面的机制,确保企业正常生产和增产增效。

    第二十六条  设立企业服务及外来投资商投诉中心,受理企业服务质量缺陷及投资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方面的投诉,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吃拿卡要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及时反馈和公示。

    第二十七条  放宽外来投资商户籍限制,外来投资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凭招商局证明,公安分局免费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亲属的常住居民户口;投资商未办理常住户口的,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就医、就业、购房、入学、升学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参加高考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到企业收费、摊派、罚款,有关部门到企业检查、参观的,必须持工、管委或工、管委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或介绍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上市公司、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直接收购农产品进行深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且一次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产业关联度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对本地产业发展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且一次性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项目,在享受国家、省、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以实行“一事一议”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三十条  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应填写企业发展基金申请表(附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投资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缴纳土地价款凭证、完税凭证、缴费凭证等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经相关部门审核、管委批准后,由本级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三十一条  投资方所购置的相关设备或所形成的工程实物量进度,应向招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和实物照片,以便按照财务、统计口径认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投资强度。

    第三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本优惠政策与国家、省、州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省、州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未涉及的其他产业优惠政策另行规定;本优惠政策仅适应于在贵州凯里经济开发区投资并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优惠政策自行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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