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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丹寨县政府关于鼓励国内外投资商到丹寨投资的若干规定(丹党办发〔2010〕02号)
发布于 2011/4/2 9:10:58 点击量: 17356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奖励的对象

    从县外引进资金、项目、设备以及各种无形资产(不包括国家专项计划、资金和公务人员工作职责内争取的项目、资金、房地产开发)的县内外单位、中介组织及个人。

    第二十九条 奖励标准

    (一)凡一次性引进社会捐款、赞助等无偿社会资金10万元以上用于我县公益事业的,由县财政按引入资金总额的2%奖励引资者。

    (二)凡引进县外资金到我县境内兴办生产性项目的,待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县财政按照企业第一年实际纳税额的县级财政所得5%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三)引进商业贸易企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企业第一年(实际年度)纳税额的10%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四)凡引进县外资金到我县境内开发文化旅游项目,投资规模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建成后,由县财政按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2%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五)凡引进通过招、拍、挂等竞争手续获得我县国有亏损企业从事工业生产项目、旅游产品开发,由县人民政府从企业销售价总额中计提2%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六)县内单位和个人在我县领办、承办、租赁停产、半停产国有亏损企业的,以上一年税收入库数为基数,新增税收(入库数)在2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新增税收的10%一次性奖励领办、承办、租赁者。

    (七)实施品牌创建战略,对获得官方国家级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官方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和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黔东南名牌产品或州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三十条 对引资人奖励认定,由县招商局会同财政、监察、审计、工商、金融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认定。对虚假引资骗取奖励者,将如数退还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六章 重点项目特殊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丹寨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将金钟产业园的健康食品研发加工,中药材研发加工、文化旅游产品加工,镁、钙、钡等系列产品开发加工和对民族村寨、民族文化进行开发、利用,从事新农村建设、旅游发展的项目作为优先发展重点项目,投资商投资重点项目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可享受以下特殊优惠政策。

    (一)对民族村寨、民族文化进行开发利用,打造文化旅游产业,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农村建设项目,政府可委托投资企业对项目进行规划,规划成果经政府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评审认可的,规划费用由政府承担,企业按获许的规划进行建设,项目涉及的“七通一平(通上水、通排水、通路、通电、通电话、通闭路电视、通宽带和土地平整)”由政府投入。

    (二)凡投资镁、钙、钡等系列产品开发加工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前期投入,即建厂的“五通一平”工作(供水、供电、路、通讯、广播电视、土地平整)。

    (三)凡投资东湖文化旅游产业园的投资商,在按照规划设计的前提下,享受东湖水面开发,可使用“锦鸡舞的故乡—丹寨”文化品牌,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等额扶持。

    第三十二条 金钟工业聚集区项目投资强度参照国家最低控制标准,即园区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每亩50万元以上,鼓励和重点引进高附加值、高利税、高成长型项目,提高园区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大项目调度、协调制度,对投资上述重大项目,明确一名县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对其洽谈、签约、开工、建设实行全程跟踪服务,每月调度一次,按月通报进度情况。

    第三十四条 推行工业园区企业收费登记卡制度和收费检查许可制度,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费,对符合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其他配套项目采取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第三十五条 由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为园区投资企业免费发布用工信息,办理用工手续。在实际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协助企业进行员工岗前技能培训。对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通过企业培训就业,预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参保人数一次性补贴给企业200元/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税收如无特指,即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当年的奖励扶持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的60%。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政策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地企业或投资者在县内投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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