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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丹寨县政府关于鼓励国内外投资商到丹寨投资的若干规定(丹党办发〔2010〕02号)
发布于 2011/4/2 9:10:58 点击量: 17399


    为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商到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内外投资商(以下简称“投资商”)是指到丹寨投资兴业的国内外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的工业园区是指金钟工业聚集区(含金钟产业园、烧茶工业园、五里铺工业园、金山工业园、金钟物流中心、东湖文化旅游产业园等)。

    第二条 投资商遵照规划布局到丹寨投资的,除享受国家、省和州有关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中的各项政策。
 
第二章 建设用地政策

    第三条 凡投资商在丹寨投资兴办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和企业、农民(农村经济组织)用土地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凡需通过政府取得的经营性项目用地、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对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继承或作为合资经营入股,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鼓励类的高科技项目、生态环保项目、带动能力强或辐射范围广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或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优先供给建设用地。

    第五条 工业项目(包括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享受以下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之和起挂或评估挂牌出让。待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年所缴纳的税收超过100万元的,县人民政府从县级财政企业发展基金中按取得土地价款总额的50%分三年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二)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之和起挂或评估挂牌出让。待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年所缴纳的税收超过150万元的,县人民政府从县级财政企业发展基金中按取得土地价款总额的70%分三年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县人民政府承担项目建设中的“五通一平”。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之和起挂或评估挂牌出让。待项目建成投产后,企业年所缴纳的税收超过500万元的,县人民政府从县级财政企业发展基金中按取得土地价款总额分三年奖励扶持企业发展。

    第六条 对在丹寨投资的农特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和制药企业,且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解决劳动力就业岗位300人以上的项目建设用地,除适用第五条的用地政策外,县人民政府承担项目建设中的“五通一平”;项目建成后,在生产经营运行中运输成本压力过大的,可申请县人民政府适当补贴。

    第七条 对投资流通大市场且投资规模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用地可按照工业用地优惠政策给予奖励扶持。

    第八条 投资兴建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社会福利等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行政划拨供地,如需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可参照同级别项目基准地价评估补交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 投资商投资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简称“四荒”)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的项目,所用“四荒”属于集体的,其使用形式及价格由投资者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商定,使用期限最长可为30—50年;所用“四荒”属于国有的,可采用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

    第十条 在工业园区投资基础设施及建造标准厂房、物流、仓储设施、研发中心、企业孵化中心等功能性基础性项目,实际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享受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解决劳动就业岗位150人以上,利用民族文化进行系列产品研发、加工,带动基地、农户发展,有效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的项目。所需土地属农民的,可直接与农户或村集体租赁,10年内其租金由企业支付,然后由县政府从其每年缴纳的地方税收中按当年实缴租金等额奖励;属于租用单位(含集体)或个人房屋设施创办文化旅游产品产业的,10年内租金由企业逐年支付,然后由政府从其每年缴纳的税收中按当年实缴租金等额奖励;若需国有土地创办民族文化旅游产品产业的,比照第五条执行。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兴建投资项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方面

    (一)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其基本建设各项规费县级部分全部奖励作为企业发展基金。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200万元的,按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征收后县级部分奖励50%扶持企业发展。

    (二)旅游项目:在总体规划景区、景点范围内,有基本建设及其他固定资产投入的项目,其各项建设规费和一切行政收费县级部分全部奖励企业,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 资源开发加工方面

    高附加值的木材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享受建设期各项优惠政策;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前三年由政府等额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后二年按50%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方面

    (一)工业企业、旅游企业:企业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各项规费县级部分全部奖励作为企业发展基金。

    (二)服务企业:有基本建设投入的服务企业,基本建设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前三年由政府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等额扶持,后二年按50%给予扶持;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服务企业,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三)农业项目:投资我县畜牧水产养殖、硒锌茶叶、优质硒米、蔬菜、中药材等特色产业的基地建设和深加工项目,享受产业富民工程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投资上规模、上档次的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实施地点在符合城镇规划和文化旅游产业规划的,享受城市建设配套费30%的补贴扶持。

第四章 行政服务政策

    第十七条 凡在丹寨有固定住所的外来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子女及其聘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科学历以上人员办理丹寨县城镇居民户口或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八条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子女入托、入学、当兵、就业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凡投资额较大或以商招商带动作用较大,对区域经济带动力较强项目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给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二十条 实行领导和职能部门跟踪服务。凡年产值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项目和企业,明确由一名县级领导定点联系和跟踪督查,相关职能部门全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可向银行申请贷款,经开户银行审核后,银行应积极给予贷款支持,企业提供贷款抵押有困难的,可申请我县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在结算、汇兑、取现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 凡县内各类企业和投资者向各职能部门反映问题,请求解决困难,属县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部门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解决,期限内不予答复,即视为认可,企业可先行实施。

    第二十三条 投资商全额投资修建的自营项目工程(涉及公共安全的除外)可不经过招投标程序,但在项目工程建设中需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一站式”承诺审批制。新办企业的各种手续由县招商局统一牵头组织办理,审批权限在本县范围内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权在州及州以上的,根据上级部门工作规定给予投资者承诺办结。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设立外来投资商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全县外来投资商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并由县监察局对办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监察。鼓励、引导外来投资商成立商会、行业协会,帮助支持商会、行业协会发展,对商会、行业协会的活动和基础设施建设予以适当扶持。

    第二十六条 建立企业对相关服务职能部门的行政效能测评制度。每年组织企业、个体工商户代表对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效能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列入单位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评,实行黄牌警告和末位淘汰制,对连续二次获不称职票的部门负责人给予调整或降职。

    第二十七条 凡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在政府职能部门完成法人登记手续后,需到县招商局登记备案,企业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县招商局提出兑现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县招商局核实后,提交县人民政府审批(自招商局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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