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台江县关于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台党发〔2009〕12号)
发布于 2011/4/2 10:23:35 点击量: 5413


    第一条  为抢抓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营造健康有序的投资环境,提高我县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水平,更好地吸引各种投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国家法律和政策明令禁止或者限制的产业领域外,县内其他产业领域的招商引资全部放开。

    重点鼓励开发:工业地产、中药材深加工、旅游、高新技术、交通、能源、冶金、生态农业、农产品深加工、城镇基础设施、环保和出口创汇型产业、嫁接改造现有企业。

    第三条  鼓励县内外单位和个人为我县招商引资牵线搭桥,欢迎投资者提出投资项目意向。

    第四条  依法保护招商引资企业、招商引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实行优惠和奖励。

    第五条  对企业使用土地的优惠:

    (一)投资企业所需用地,可通过依法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通过依法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

    (三)投资企业厂区周边涉及的连片生态林地、草地,在不改变土地现状的前提下,企业可采取出让、承包、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和管理权,使用期限为30-50年。

    (四)在城镇规划区外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规划工业区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按协议出让方式提供。

    (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大、见效快,年纳税500万元以上,对地方经济发展有明显拉动作用的项目,选址符合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优先安排供地。

    (六)用地情况特殊,需要特别处理的,可以结合实际需要,按“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依法灵活办理。

    第六条  对投资企业税收征收的优惠:

    (一)2010年前经批准投资兴办的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目录项目的企业,自依法生产经营之日起,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企业所得税三免两减半,或两免三减半,予以优惠。

    (二)对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产品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经济带动作用的企业,以及落户在革一工业聚集区的项目,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可采取“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由县人民政府专项优惠。

    第七条  对投资企业征收的各项规费,一律按最低下限收取。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应该根据各自职能,强化对招商引资投资者和企业的服务。

    (一)县人民政府招商部门具体履行招商引资宣传、推介、联络、洽谈、咨询、协调等职能。
   
    (二)属于县级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投资者提交完备申报资料,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当场办结的应该当场办结,不能够当场办结的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需多个部门审批的,首办部门在投资者将申报资料提交完备后,会同有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需由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告知,并协助办理。

    (三)供水、供电、交通、广播电视、通讯等单位要保障投资企业的正常供水、供电、交通、广播电视、通讯等需要。供水、供电、交通、广播电视、通讯等设施设备的安装、检修、改造等作业,可能影响企业正常运行的,有关作业单位必须在24小时前告知投资企业,并尽量缩小影响时间和范围。

    (四)县内相关部门确需对投资企业进行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和营业的执法检查时,必须拟定检查方案,提前两天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

    投资者依法申请保护其合法人身、财产权益的,有关行政或者司法机关应该及时依法处理,并将案件处理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

    (五)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设在县监察局,依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要求受理投资者在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投诉,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六)严禁向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投资者举报的“三乱”,经查证属实的,该单位的违规所得由纪检、监察部门责令全部退还企业,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主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凡一次性引进社会捐款、赞助等民间资本的无偿资金10万元以上用于我县开发建设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引入资金总额的4%奖励引资者。用于公益事业的,由县财政按引入资金总额的4%奖励引资者。

    第十条  2011年12月底以前,凡引进县外资金到我县境内兴办商品生产、工业企业等生产性项目的,待项目建成投产后,参照黔东南府发〔2008〕44号文件精神,由县财政按照项目生产第一个实际年度产生的县级税收总额的30%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第十一条  引进商业贸易企业,由县财政按企业第一年(实际年度)纳税额的1.5%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第十二条  凡引进县外资金到我县境内开发旅游项目,待项目建成营业后,由县财政按项目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1.5%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第十三条  凡引进使用年限在1年(含1年)以上的无息贷款投入我县项目建设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3.5%一次性奖励引资者。

    第十四条  县内外单位和个人为我县争取到国家计划外资金的,由县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的4%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本县单位和个人,经县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评定后,分别给予嘉奖。

    第十六条  投资兴办一般工业企业,参照该企业依法缴纳的一年土地使用税给予一次性经济奖励,在其正式生产经营满一年后支付,由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或者环境保护。

    第十七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大、见效快,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参照该企业投入的地价款给予等额经济奖励,在其正式生产经营后五年内逐年支付完毕,由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或者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  年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在其正式生产经营后第一年至第三年内,参照该企业在年度内缴纳的增值税中的县级财政收入部分的55%,以及缴纳的地方性税收中(不含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县级财政收入部分的50%的标准予以经济奖励,由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或者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企业,在其正式生产经营后第一年至第三年,参照该企业在年度内缴纳的地方性税收中(不含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按国家优惠政策享受)的县级财政收入部分的50%予以经济奖励,由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或者环境保护。

    第二十条  交通、旅游、公共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以及落户于革一工业聚集区内的投资企业,在其正式生产经营后,参照该企业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给予等额经济奖励,由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技术改造或者环境保护。凡投资公共基础设施经营收费项目的,可以出让经营权20-25年。

    第二十一条  在我县购置有房屋,且有稳定收入的外来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可申请落户为我县常住居民,享受与我县公民同等的子女入学、升学、参军、就医、就业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投资者的贡献程度,可以授予其适当的政治待遇和社会荣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招商引资的投资企业、招商引资单位(含县内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含县内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申请奖励,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人民政府招商部门会同审计、财政、发改等部门提出审核认定意见,报县人民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招商部门组织兑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投资者,包括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投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更优惠政策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享受原有优惠政策待遇的,不再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待遇。
   
    2007年3月28日印发的《中共台江县县委、台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江县招商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台党发〔2007〕10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自行失效。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