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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黄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黄党发〔2011〕7号)
发布于 2011/4/2 10:25:58 点击量: 63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9号)、《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以外到我县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国内外、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引资中介人。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州未禁止投资的领域及行业,一律对外开放和准入。下列领域为本县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

    (一)高新技术、新能源、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及相关产业;

    (三)农业、林业、水利、矿产资源开发;

    (四)商贸流通、交通运输;

    (五)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

    (六)民族医药、生物制药、机械电子、新型建材等产业。
 
第二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四条 凡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新建的工业生产项目、物流与市场建设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50%由县级财政安排给企业扶持。对生产原材料和产品市场在外的加工型生产企业,投产后的前三年,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100%、80%和60%由县级财政安排给企业扶持。

    第五条 县外投资者投资开发园区修建标准厂房,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自首次出租经营起5年内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属于县级财政部分,每年分别按70%、60%、50%、40%、30%的比例由县财政安排给企业扶持。

    第六条 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按期建成投产,且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企业适当的资金支持。新入驻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地使用税,全额用于企业贷款贴息。“十二五”期间建成投产的企业,按缴纳土地使用税的60%用于企业贷款贴息,贴息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对新建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批发市场,从开业之日起,前3年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税收属于县级财政部分的50%、40%和30%奖励给企业。

    第八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鼓励承接产业转移产品目录项目且一年纳税(地方所得部分)在150万元以上的转移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的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3年内按不低于50%的比例奖给企业(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对鼓励类的转移项目银行贷款可以给予财政贴息,对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银行贷款可给予1—2年的财政贴息。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十条 外来投资者在黄平投资兴办企业,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

    第十一条 在建设预留地范围内,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第十二条  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工业、现代服务业,投资强度达100万元,土地出让价格在成本范围内给予提供;投资规模在10000万元以上,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产业带动性强的工业、生产服务项目由县财政安排企业实际支付购地价款的80-100%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投资高新技术、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点工程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承担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兴办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所用的土地,符合划拔用地或协议出让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给。集体土地价格参照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与土地所有者协商。

    第十三条 利用原有厂房、场地、设备招商引资兴办企业且原企业土地是划拨的,可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收购现有企业全部资产、承担全部债权债务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原企业如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则新企业可在缴纳有关税费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如原企业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以出让方式处置企业的土地资产。

    第十四条 投资国家鼓励类产业或投资国家非禁止类产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生产性企业,全额支付土地价款有困难的,可先行支付地价款的50%,在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同意,允许在3年之内全部缴清。

    第十五条 对进入园区的中央及民营企业,投资强度达150万元,投资规模达1.5亿元的可以按照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重点现代物流配送中心物资存放场所及农产品储备、中转场所用地(不含项目配套的商业、旅游、住房、加油站等经营性用地),可按工业用途和工业出让最低价标准作为底价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偿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缴清地价款,投资达到国家的政策规定后,可以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转让,但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的土地用途。
 
第四章 旅游招商优惠

    第十八条 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可按建设规划,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分期供地,土地出让金、开垦费、配套费等规费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新建旅游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分别按企业每年实际上缴税收,属于县级财政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开发经营。

    第二十条 旅游企业上缴的行政性收费,可据实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新建旅游景点的开发经营、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拍卖、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期限可按项目和缴费困难情况议定;对利用荒地、滩涂开发旅游项目的企业,免征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计划指标。利用自然资源投资开发景点和娱乐项目,按成本价出让土地。
 
    第二十二条 对外来投资开发旅游项目的规划、建设、工程管理等行政规费减半收取。对边远地区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供电、电信、广电等设施投入按成本价收取,设施使用收费享受本地企业或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新建的旅游景点自经营之日起前三年,经审批可免交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从经营第四年起按经营收入5%缴纳风景区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四条 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兴建三星级以上宾馆的,从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税收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投资兴建四星级宾馆的,采取租赁土地方式经营的,自签定租赁经营合同之日起,三年内租赁费由县财政安排用于扶持资金奖励给企业。若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四星级以上宾馆建设用地的,由县财政安排企业实际支付购地价款的100%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从宾馆开业之日起,由县级财政按每个客房标准间2万元的标准给予投资者一次性补助。

    在旅游景点修建60个床位以上的休闲、度假型宾馆的,可享受三星级宾馆政策优惠。
 
第五章 其他优惠

    第二十五条 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国家、省和州有关规定的下限执行,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产业转移进入开发区园区的项目,由开发区园区承担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建生产性厂房及附属设施部分的城市配套费实行减免,对生活办公用房部分实行减半收取。

    第二十八条 外来投资参与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先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培育。其成为州级以上龙头企业,享有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优先权,免费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服务,协助建立符合产业导向的无公害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第二十九条 分期出资到位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在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投资者依法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公司,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经公司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

    第三十条 在我县投资兴办高中阶段及高中阶段以下民办教育的,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第三十一条 外来投资者的子女,需在我县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的,按其居住地及本人自愿,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三十二条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招聘下岗职工再就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及减免税收的待遇,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再就业人员,新办小企业的为其提供2万元小额贷款。

    第三十三条 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参与园区内科技型企业建设。加快技能人才培养,对园区企业通过校企联合、订单培训等形式开展的职工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第三十四条 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大型跨国公司、上市公司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投资我县,或外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投资者进入生物资源、新能源、旅游业、高新技术等重点领域及创办城镇就业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商贸物流型、出口创汇型企业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给予更大优惠。
  
    第三十五条 对提请一事一议、一企一议的招商引资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初审,县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由县与投资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承担的责任义务。

    第三十六条 实行招商引资项目县级领导跟踪落实制度,明确一个项目一名县级领导、一个联系单位、一个联系人,县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调度工作,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汇报。
 
第六章 奖 励

    第三十七条 对为我县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引资人,按照《黄平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进行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县内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开发的依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原制发的同类文件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本优惠政策中未涉及事宜按国家、省和州的有关政策执行;本暂行办法与以后国家、省和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和州政策执行。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所述年度均为公历年度。

    第四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黄平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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