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雷山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投资商)。
第三条 凡在我县投资开发的投资商除享受本暂行办法中的各项优惠外,同时享受国家、省和州有关优惠政策(涉及由我县执行的优惠不重复兑现)。
第四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产业外,重点鼓励投资商在我县投资以下领域及项目:
(一)旅游文化产业项目,主要包括:旅游文化产品生产和加工、旅游景区景点综合开发、文化创意、星级酒店、休闲山庄等;
(二)农业产业项目,主要包括:各种特色种养殖业、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等;
(三)现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商贸流通、电子信息、科技(技术)、金融保险、中介服务等;
(四)中药材基地建设及生物医药开发项目;
(五)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主要包括:市政、交通、水利、电力、教育、卫生等;
(六)符合雷山县发展方向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投资商使用土地,可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兴办其它企业的合资、合作条件。
第六条 投资商凡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享受以下土地优惠:
(一)对投资第四条第(一)(二)(三)(四)类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在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建成后,按企业交付土地出让金5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扶持;
(二)对投资第四条第(五)类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在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建成后,按企业交付土地出让金3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扶持;
(三)对投资第四条第(六)类(“一事一议”的项目除外)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在项目根据合同约定建成后,按企业交付土地出让金2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扶持。
第七条 符合本暂行办法重点鼓励投资领域的项目,享受以下财政优惠:
(一)对投入规模达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财政给予资金扶持,前3年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的税收100%给予扶持;后2年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的税收50%给予扶持;
(二)对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科技、中介服务类企业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年纳税在5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不含房开企业),自纳税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的税收100%给予扶持。
第八条 对科技含量高、效益好、回报率高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或重点项目,县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对企业给予贷款贴息。
第九条 在我县投资修建三星级以上宾馆的,除享受上述土地、财政优惠外,同时,对达到三星级标准的,每间客房奖励2万元;达到四星级标准及以上的,每间客房奖励3万元。
第十条 投资商在雷山落户需办理各种手续涉及到国家、省、州明文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
第十一条 优先安排和保证投资商投资兴办企业所需的水、电、路等。
第十二条 对在我县落户后获得官方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官方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黔东南名牌产品或州级龙头企业的企业,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外来投资参与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成为县级以上龙头企业的,免费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服务等。
第十三条 原制发的同类文件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本暂行办法与国家、省和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省和州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县内投资商在我县投资开发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我县重点项目有专项规定更优惠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招商和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