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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江县关于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奖励暂行办法(榕党发〔2011〕3号)
发布于 2011/4/2 10:35:19 点击量: 5930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省州工业发展大会精神,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快推进我县经济社会实现历史性跨越,根据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工业强省战略和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深入实施改革开放,加快发展工业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优惠办法

    (一)利用我县林业、矿产资源进行精深加工的项目

    1、总投资1000—4999万元,投资强度50—79万元/亩,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上缴税费达250万元以上的,按本地区等级工业用地最低价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2、总投资5000—9999万元,投资强度80—99万元/亩,年产值25000万元以上,上缴税费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本地区等级工业用地最低价的50%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3、总投资10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100万元/亩以上,年产值50000万元以上,上缴税费达2000万元以上的,按零地价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二)原材料及产品销售均在县外的项目

    1、总投资1000—2999万元,投资强度50—79万元/亩,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上缴税费达250万元以上的,按本地区等级工业用地最低价的50%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2、总投资3000—9999万元,投资强度80—99万元/亩,年产值15000万元以上,上缴税费达750万元以上的,按零地价提供项目建设用地。

    3、总投资10000—19999万元,投资强度100—149万元/亩,年产值50000万元以上,上缴税费达2500万元以上的,按零地价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同时,在城市规划区内上市的土地,按评估价优先取得开发权,并配套10亩土地给企业开发。

    4、总投资20000—29999万元,投资强度150—199万元/亩,年产值100000万元以上,上缴税费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零地价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同时,在城市规划区内上市的土地,按评估价优先取得开发权,并配套20亩土地给企业开发。

    5、总投资30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年产值150000万元以上,上缴税费达7500万元以上的,按零地价提供项目建设用地。同时,在城市规划区内上市的土地,按评估价优先取得开发权,并配套30亩土地给企业开发。

   
二、对企业纳税奖励办法

    对工业企业“纳税大户”实行奖励。从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凡年纳税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县财政按当年所纳税额5%的比例奖励企业法人代表。纳税额以国税、地税统计入库数为准(下同)。

   
三、对引资人奖励办法

    县财政每年预算10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每年举行一次全县招商引资表彰奖励大会,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对引资人(为我县招商引资有功的个人或单位、集体)进行表彰奖励。从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企业所纳税额5%的比例奖励引资人。引资人必须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起主要引荐和介绍作用,为投资人认可的投资介绍人,而且引资活动开始前必须到招商引资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方可享受奖励。

     四、其他

    1、本《暂行办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以后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2、《暂行办法》所称“总投资”是指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地价款、土地平整、设备购置、生产车间、厂房及附属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发生额计算,由县招商引资办公室、县工业经济办公室、县统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负责核定。

    3、《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农业产业、旅游开发等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4、《暂行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省、州相关政策执行。

    5、《暂行办法》随国家、省、州重大政策调整而调整。

    6、《暂行办法》由榕江县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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