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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平县关于招商引资优惠和奖励办法(试行)(黎党发〔2011〕8号)
发布于 2011/4/2 10:52:12 点击量: 577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投资者在我县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惠项目范围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固定资产投资(指投产前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下同)在200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生产性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年实现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商贸、旅游等新建三产项目(房地产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除外,下同);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开发项目。

   
第三条 具体优惠政策

   
(一)工业生产性项目

   
1、投资强度在3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所需生产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根据项目情况按照出让价20-100%比例资金奖励给企业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项目建成投产后前三年上缴的县本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20-50%奖励给投资方。

   
3、对于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县财政对企业1000万元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2年的扶持。

   
4、项目工程及附属设施建设期间涉及的规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二)三产项目

   
1、项目所需生产和经营性用地按市场价依法挂牌出让给投资商使用,县政府按土地出让县级收益的50%奖励投资方。

   
2、项目建成投产后形成的县级本级财政收入,前三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方。

   
(三)农业产业开发项目

   
1、可以依法办理土地流转手续。

   
2、项目建成投产后形成的县本级财政收入,第一年全额奖励给投资方,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的比例奖励给投资方。

   
3、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对企业200万元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2年的扶持。

   
4、项目工程及附属设施建设期间涉及的规费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四)兴建四星级规模标准以上的宾馆、酒店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按每个客房2-5万元的标准奖励给投资方。

   
(五)上述项目获准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土地自取得使用权证之日起按出让合同规定开工使用,否则由县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对于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家鼓励类的重大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扶持。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优惠范围的县内投资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优惠政策的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投资前到县招商引资办公室登记备案并填报《黎平县招商引资项目初始登记表》。正式投产后,项目投资者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出具的结算票据、投资者身份证或护照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存档,下同)到县招商引资办公室领取《黎平县招商引资优惠兑现申请表》,进行申报。

   
(二)县招商引资办公室在受理各项申请后,会同财政部门对其审核。审核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半个月,期满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所有奖励资金由财政预算列支。

   
第八条 其它规定

   
(一)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国家及省、州相关政策执行;

   
(二)本办法由黎平县招商引资办解释;

   
(三)我县原出台的招商引资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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