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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三穗县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暂行)(穗党办发〔2011〕15号)
发布于 2011/4/2 11:37:30 点击量: 736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中西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28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黔党发〔2010〕1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贵州省外来投资者权益保障条例》、《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1〕2号)、《中共三穗县委、三穗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领域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享受本政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三穗县投资的法人实体、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二章 投资导向

    第四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禁止的行业外,其它投资领域全面放开。

    第五条 县工业园区重点发展电子、服装、日化、玩具、纺织、印染、制造、箱包、饰品、医药、食品、矿产品及农特产品精深加工等产业。重点扶持科技含量高的产业。鼓励单位或个人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基础设施等项目。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六条 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招商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产业、大项目实行“点供”。同时,对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80万元/亩,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产业带动性强、解决就业人员多的工业、生产服务项目,以及投资五星级酒店的, 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本县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待企业投产后,由本级财政按企业实际支付购地价款的100%返还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于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服务性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按本县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第七条 通过出让方式(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履行完法定程序后5个工作日颁证。

    第八条 投资兴办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路交通设施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的,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第四章 财政扶持

    第九条 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生物制药企业,从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第一年度100%、第二年度 80%、第三年度60%的标准扶持企业发展,作为企业生产扶持资金,三年后不再扶持。

    第十条 年纳税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企业,从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第一年度70%、第二年度60%、第三年度50%的标准扶持企业发展,作为企业生产扶持资金,三年后不再扶持。

    第十一条 年纳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纳税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按第一年度80%、第二年度70%、第三年度60%的标准扶持企业发展,三年后不再扶持。

    第十二条 商贸流通企业当年实缴税收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的税收。第一年度70%。第二年度60%。第三年度50%的标准扶持企业发展,三年后不再扶持。

    第十三条 开展国际快运业务的大型物流公司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从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企业当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的60%扶持给企业补贴物流运输费用,三年后不再扶持。

    第十四条 餐饮、服务类企业当年实缴税收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税收第一年度70%、第二年度60%、第三年度50%的标准扶持企业发展,作为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三年后不再扶持。

    第十五条 娱乐类企业当年实缴税收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每年上缴进入县级财政实际所得的税收第一年度70%、第二年度60%、第三年度50%的标准扶持企业发展,作为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三年后不再扶持。

    第十六条 投资开发产业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按黔府发〔2010〕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兴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三年后按国家税收政策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 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规模以上企业,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规模以上企业并实现税收的,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以上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对于当年获得省级以上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40万元。同一企业的产品同年多级获评的,按最高标准一次奖励。

    第十九条 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级龙头企业的,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省级龙头企业的,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州级龙头企业的,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企业15万元。同一企业同年多级获评的,按最高标准一次奖励。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重点投资的领域或项目及高新技术产业,经省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三年内免缴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一条 出资购买国有或集体企业全部产权并组建新的企业所产生的税收,从纳税之日起,县人民政府在前三年,按缴纳的增值税县级所得部分的60%,分年度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以参股形式参与我县国有或集体企业进行改造的,按股份分享财政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已投产企业投入1000万元以上进行技改扩能,扩建新增税收,三年内可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同级财政实际所得税的50%由同级财政安排给企业用于产品研发和产品升级改造等。

    第二十三条 经科技部认定的高科技产业,符合本规定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的,在财政扶持年度内,财政扶持资金比例上调5%,但扶持资金比例不得超过100%。
 
第五章 其他优惠

    第二十四条 投资商投资兴办的企业,若需借贷流动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县政府可协调金融部门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投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优先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培育,成为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的,享有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优先权,无偿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产品认证服务,协助建立符合产业导向的无公害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

    第二十六条 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供电、通讯、广电等设施及安装费按成本价收取,设施使用收费享受本地企业或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新建的旅游景点投资者前三年经营期间,经审批可免交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从经营第四年起,按经营收入5%缴纳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八条 支持旅游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探索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转让或拍卖经营权。

    第二十九条 对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产业转移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工业园区承担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费用。

    第三十条 投资商在县内兴办职业教育、高中及高中以下民办教育的,在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范围内从优。

    第三十一条 投资商投资的项目若属于国家和省、州鼓励类投资项目,凡应由政府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县政府优先安排。

    第三十二条 投资商开发建设的商住小区、公园、学校、医院、道路、绿地的名称,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以用投资者企业名称或人名、地名进行命名,以提高投资者知名度,树立投资者形象。

    第三十三条  投资商及其家属的户口可以自愿迁入或者迁出, 其家属就业及子女中、小学入学、幼儿园入园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有同等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及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三十五条 投资商兴办的企业所需的员工,县相关部门在具备培训能力和培训条件的情况下无偿提供相应技术技能培训。
 
第六章 投资保障

    第三十六条   对投资商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注册办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只要申报材料齐全,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本级各类手续。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县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督促相关部门对口上报,并跟踪办结。

    第三十七条 司法机关切实为招商引资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和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侵权投诉中心负责及时受理和查处投资商投诉案件,并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回复率达100%。

    第三十九条 对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挂牌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企业进行检查。违者,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条 对重点企业实行领导联系制度。
 
第七章 奖励政策

    第四十一条 对为本县引进项目和资金的引资人进行奖励,具体按《中共三穗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奖励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投资规模达1亿元以上的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四十三条 对有偷税、漏税、逃税行为的企业不予奖励、表彰和扶持。

    第四十四条 自本规定施行后,原制发的同类文件同时废止;本优惠政策中未涉及事宜按国家、省和州的有关暂行办法执行;本规定与以后国家、省和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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