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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锦屏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锦党发〔2011〕1号)
发布于 2011/4/2 2:10:27 点击量: 59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的指导意见》、《黔东南州招商引资优惠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 凡在我县投资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产业外,均允许外来投资者在本县投资。下列领域为本县鼓励投资的重点:

    (一)新型工业、高新技术、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产业;

    (二)旅游、文化、教育、卫生及相关产业;

    (三)农业、林业、水利、矿产资源开发;

    (四)商贸流通、交通运输;

    (五)开发区、产业园区建设;

    (六)民族医药、机械电子、新型建材等产业。
 
第二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四条 除木材加工企业外,以下企业投产后前3年,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税收本级分享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一)符合产业政策和我县准入条件,年纳税在200万元以上新建的工业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鼓励承接产业转移产品目录项目且一年纳税(地方所得税)在300万元以上的转移企业;

    (三)当年出口产值占企业总产值50%以上的企业;

    (四)高新技术型企业。

    第五条 符合本县木材加工准入条件新进园区的木材加工企业,投产前3年,年上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在200万元以上的,按超额累进奖励率实施奖励,即200—500万元按超额税额的15%奖励,500—700万元按超额税额的20%奖励,700—1000万元按超额税额的25%奖励,1000万元以上按超额税额的30%奖励。投产3年后,按林业产业扶持政策相关规定奖励。

    第六条 鼓励投资修建开发区标准厂房,对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自首次出租经营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本级分享部分,每年分别按80%、70%、60%、50%、4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七条 对入驻园区的企业,按期建成投产,且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规定标准,投资在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30万元。新入驻企业,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土地使用税,所征土地使用税本级分享部分全额用于企业贷款贴息。“十二五”期间建成投产的企业,按所缴纳土地使用税本级分享部分60%用于企业贷款贴息,贴息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对新建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批发市场,从开业之日起,前3年分别按企业每年上缴税收本级分享部分的60%、50%、40%奖励给企业。

    第九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建生产性厂房及附属设施部分的城市配套费实行减免,对生活办公用房部分实行减半收取。

    第十条 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按下限收取,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十一条  投资兴办国家鼓励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报批。

    第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预留地范围内,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土地出让价格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对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

    第十三条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国家鼓励类产业的生产性企业,全额支付土地价款有困难的,可先行支付地价款的50%,经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同意,允许在3年内全部缴清。

    第十四条 对进入园区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强度达100万元/亩、投资规模达2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按成本价供应土地。对进入园区的中央企业,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亩、投资规模达3亿元的,可以实行零地价供应。

    第十五条 重点现代物流配送中心物资存放场所及农产品储备、中转场所用地(不含项目配套的商业、旅游、住房、加油站等经营性用地),可按工业用途和工业出让最低价标准作为底价,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有偿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缴清地价款且投资达到国家的政策规定后,可以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转让,但不得擅自改变原出让的土地用途。
 
第四章 旅游招商优惠

    第十七条 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可按建设规划,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分期供地,土地出让金、开垦费、配套费等规费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分期支付。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新建的旅游项目,投产后前3年,企业所得税本级分享部分,每年按50%比例奖励给企业。
    第十九条 旅游企业上缴的行政性收费,可据实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条 对投资新建旅游景点的开发经营、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一般在3年内缴清;有特殊困难的,在5年内缴清;对利用荒地、滩涂开发旅游项目的企业,免征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农用地转为非农用地计划指标。利用自然资源投资开发景点和娱乐项目,按成本价出让土地。

    第二十一条 对外来投资开发旅游项目的规划、建设、工程管理等行政规费减半收取。对边远地区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供电、电信、广电等设施投入按成本价收取,设施使用收费享受本地企业或居民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新建的旅游景点投资者前3年经营期间,经审批可免交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从经营第4年起按门票收入5%缴纳风景旅游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支持旅游企业上市融资,积极探索将旅游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符合条件的可以转让或拍卖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十二五”期间,在我县投资修建三星级以上宾馆的,从开业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税收本级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同时,对达到三星级标准的,每间客房一次性奖励1万元;达到四星级标准的,每间客房一次性奖励2万元;达到五星级标准的,每间客房一次性奖励3万元。在旅游景点修建60个床位以上的休闲、渡假型宾馆的,从开业之日起,3年内缴纳的税收本级分享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第五章 其他优惠

    第二十五条 对进入开发区实际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开发区承担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投资参与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优先作为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培育,成为州级以上龙头企业的,享有农业产业化经营专项资金的优先权,免费提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服务,协助建立符合产业导向的无公害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并对企业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财政贴息,连续贴息3年。

    第二十七条 分期出资到位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在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情况下达到注册资本的20%即可。投资者依法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等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对出资期限到期且无违法记录的公司,因资金紧张难以按时缴付出资的,经公司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1年。
   
    第二十八条 在我县投资兴办经营性学校、医院、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3年内企业所得税本级分享部分减半奖励,各类规费和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二十九条 外来投资企业及其员工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县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原制发的同类文件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按本优惠政策执行;本优惠政策中未涉及事宜按国家和省、州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优惠政策所述年度均为公历年度。

    第三十二条 本优惠政策由锦屏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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