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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于 2011/4/7 2:51:32 点击量: 27150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质疑和评审,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对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候选人进行评议;

    (三)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评审、评议结果,并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四)为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领导担任,另设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

    副主任委员、委员实行聘任制,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厅根据每年推荐的候选人(项目)的专业情况,聘请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有一定比例省外专家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每届任期2年,届满后可以续聘,一般连续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行业评审组。

    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和行业评审组负责各评审范围内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和行业评审组都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
重大贡献奖和行业评审组由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组成,并聘请一定比例的外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行业评审组成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连续聘请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和行业评审组成员应秉公办事,在评审工作中不代表本人所属部门和单位,只对省人民政府负责。评审委员会委员和行业评审组成员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列推荐单位的具体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承办。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的“其他单位”,是指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省部属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和组织。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的“专家”,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省重大贡献奖获奖人。

    第二十七条  单位、专家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应同时具备:

    (一)应是前五年内取得成果的科学技术项目;

    (二)已有相关专家做出的科学技术评价结论。

    授予发明专利权并经实施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的可以不经评价推荐。

    第二十八条  推荐软科学项目,应当是完成期满一年以上的项目。凡是为规划、计划提供决策咨询的软科学项目,原则上应在规划、计划实施期过半后才能推荐评奖。属于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畴的,原则上不能推荐评奖。

    推荐基础研究项目,应当是主要研究论著公开发表1年以上的项目。

    推荐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是竣工验收后实际应用满一年以上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已通过初评要求撤回的项目,需间隔一年以上才能再次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科技奖的,不再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人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 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省重大贡献奖获奖人每年度可3人以上共同推荐相关专业1名(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每位专家在每个年度只能推荐1人(项)。
专家推荐的项目类别只限基础研究项目或技术发明项目类,其它类项目不在推荐之列。跨专业推荐无效。

    第三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省科学技术厅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
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推荐评选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材料,必须由全体申报人签字方为有效,项目推荐单位、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必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之前,不得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四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如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三十五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八条及本细则规定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科学技术厅提交推荐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应由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研究单位自己出具的证明,一般不得作为评奖依据。推荐一等奖的项目,其经济社会效益应由审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出具报告。

    第三十六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推荐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科技厅应当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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