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于 2011/4/7 2:51:32 点击量: 27148


第七章  审核 、授奖

    第五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及等级的建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厅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人选的建议进行审核,会省人事部门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奖金额为每人50万元。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10万元,二等奖每项5万元,三等奖每项1万元。

    重大贡献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80项。其中一等奖每年不超过28项,一、二等奖总数不超过118项。

    第八章  社会力量设奖

    第五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浙江省实施<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规定》(以下称实施规定),归口管理全省范围内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审批、登记等工作。

    第六十条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登记后,方可从事科技奖励活动。经批准设立的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奖,每年应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奖励情况,并接受省科学技术厅的指导和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推荐截止期为每年四月三十日。

    第六十二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的项目,由省内第一完成单位上报。
    
   
第六十三条  我国留学生或者学者、在本省工作的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及其省外单位和个人对我省的科技发展与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推荐省科学技术奖。

    第六十四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省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二)对提供工作条件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归属获奖单位,所得奖金额70%以上分配给项目的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三)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完成单位,奖金由各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四)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归属个人。

    第六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工作经费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弄虚作假等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查实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提请主管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十七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厅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个人,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申报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贪污贿赂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的;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浙科发成〔2006〕314号)终止执行。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