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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11/4/8 11:07:05 点击量: 3448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 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 企业技术中心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 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国家认定企业技 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 步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 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 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 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 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国家发 展改革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 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 5 月 15 日。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 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 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 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 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 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 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 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 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 5月  15  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 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 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八)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 准(详见附件三)。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相关 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 定推荐企业名单。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部门将推荐企业 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 关、国家税务局。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 业可按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 务总局。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 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五)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商科技部、财 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进 行综合评审。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家进口税收税式支出的总 体原则及年度方案、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 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 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 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 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对认定结果(含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九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国家发展改革 委受理申请之日起,90 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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