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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委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 2011/4/13 10:53:35 点击量: 44353

宁波市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
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银监会等七部委令《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第3号)、宁波市经委、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经中小[2010]16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进一步提高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从中小企业扶持资金中专项安排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用于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及推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相关支出。

    第三条 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平等、择优引导、服务高效”的原则,实行政府管理、政策透明、中介审核、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补助的机构对象、业务条件、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机构对象。获得宁波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经年检合格,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一)严格执行国家银监会等七部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 17号)规定,公司及从业人员无不良诚信记录,无违规行为,组织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担保操作和风险控制规范;

    (二)除农业等专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外,实收资本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在1亿元及以上。

    (三)农业等专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专业担保业务占总担保业务的80%以上;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同时满足以下业务条件:

    (一)对单户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且单笔担保业务绝对额不得超过500万元;

    (二)收取的担保费用(含担保、评估、手续、咨询等各类收费),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可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关于担保收费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规定。

    (三)被担保对象应是宁波市区域内工商登记注册的工业制造业中小企业(按国家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下述重点担保业务范围内的企业。

    第六条 补助方式和标准。

    (一)上规模奖励。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金(实缴货币资本)达到人民币1亿元及以上的,且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满一年,年检合格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重点担保业务补助。重点担保业务,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确定,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对特定行业和对象进行担保的符合补助条件的担保业务。特定行业和对象包括:

    1、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包括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海洋高技术、设计创意、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孵化器内的企业;

    3、大学生自主创业(含毕业三年内)自主创业;

    4、农业、林业、渔业、种养殖大户和农产品加工企业。

    以上重点担保业务(不包括土建项目担保)中,属高新技术企业的,按其上年有效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4%给予补助,其它企业按其上年有效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2%给予补助。

    (三)中小企业担保业务补助。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是指除重点担保业务以外,对其它符合条件的工业制造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提供的符合补助条件的担保业务。按其上年有效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当年动态补助率给予补助。当年动态补助率最高不超过2%,计算公式:

    当年动态补助率=担保补偿资金市级当年余额÷【∑奉化、宁海、象山、江东、江北、海曙、国家高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的上年有效年日平均担保余额*70%+∑其它县(市)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上年有效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50%】;

    担保补偿资金市级当年余额=(担保补偿资金当年市级总额-当年上规模市级奖励额-当年重点担保业务市级补助额)。

    上年有效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是指具备资格条件的担保机构,按有效担保率折算后的上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计算公式:

    上年有效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融资性担保公司申报补助的上年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有效担保率)。

    有效担保率,是指由政府部门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自行申报补助的担保业务审计合格率。即:有效担保率=(审计合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上年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上年年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抽查审计样本数)。

    (四)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扶持不向企业收取保证金并符合相关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经审核发现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取消市级财政补助资格,不再向国家申请补助资金和申报免征营业税。

    (五)补助标准。市级财政补偿资金对奉化、宁海、象山、江东、江北、海曙、国家高新区承担70%,单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补助总额不超过350万元;对其它县(市)区承担50%,单家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补助总额不超过250万元;对单家农业类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年补助总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县(市)区对属地担保公司的各类扶持资金可视同风险补偿资金的相应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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