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市经委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 2011/4/13 10:53:35 点击量: 44313

第三章 确认补助的资料要求
 
    第七条 申请上规模奖励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供的资料:

    (一)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实缴货币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二)宁波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副本(需年检合格)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担保业务风险补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提供的资料:

    (一)被担保企业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二)单笔担保业务的担保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还贷凭证、担保业务收费收据;

    (三)担保业务统计台帐。

    第九条 申请重点担保业务风险补偿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还要提供的补充资料:

    (一)对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内企业的担保,应提供所在县(市)区经济发展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和工业局)提供的相  关证明或确认文件。

    (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担保,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认定证书复印件。

    (三)对软件企业的担保,需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四)对科技孵化器内企业的担保,需提供孵化器管理机构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五)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担保,需提供三年内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复印件。

    (六)对农业、渔业、林业、种养殖大户的担保,需提供乡镇(街道)政府证明。
 
第四章 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十条 申报程序。融资性担保公司根据本办法,在每年4月底前,自行填报《20XX年度宁波市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申请表》(附表一)、《20XX年度宁波市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金计算表》(附表二),以及上年度企业审计报告,报所在县(市)区经济发展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和工业局)和财政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一式二份分别上报宁波市经委和宁波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审核。宁波市经委和宁波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并委托中介机构对具备补助资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进行专项审计,由该中介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确定风险补偿金额和资金拨付。宁波市经委和宁波市财政局依据专项审计报告,汇总计算当年动态补助率,确定享受补助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单及当年风险补偿金额,并在宁波市经济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www.nbec.gov.cn)上公示七天,如无异议,下达风险补偿文件。担保机构根据风险补偿文件向所在地财政局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拨付。
 
第五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到的风险补偿资金,记入“担保扶持基金”科目,主要用于弥补担保代偿损失。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需按本办法规定,独立公正地审核,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审计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补助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均不得弄虚作假。对采取各种方式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将追缴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对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严格审计的中介机构,取消其担保审计资格;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县(市)区经济发展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和工业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担保风险补偿资金申报、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中小[2008]170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和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