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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推进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58号)
发布于 2011/4/15 1:54:41 点击量: 826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文件精神,推进制造业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制造业企业为突破口,发挥大企业在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推进第二产业分离发展科技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国际贸易业、文化创意产业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制造企业主导业务做大做强、生产性服务业快速发展,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推动我市经济向三次产业协调带动转变。

  二、重要意义

  推进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是深入实施“创业创新”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经济转型发展升级的重要方式;是优化产业结构、破解企业发展难题的有效途径,是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现实需要。推进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对加快提升制造业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实现税收可持续增长、提高地方可用财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实施原则

  (一)依法推进、创新推动原则。要依法行政,避免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积极调研,创新企业分离发展的模式;研究制订推动二、三产分离发展的扶持政策,努力建立高效率的扶持工作机制。

  (二)企业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应以企业为主体,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用合理的政策引导企业进行二、三产分离发展。

  (三)因地制宜、分步实施的原则。各地区、各企业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分阶段、分行业逐步推进条件成熟的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企业。

  (四)突出重点、以点带面的原则。根据各地产业集聚情况,优先扶持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生产性服务业分离发展。培育有示范作用的典型企业,带动相关企业的分离发展工作。

  四、重点领域

  立足于我市产业集聚度较高的比较优势,着力于工业转型升级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市应积极鼓励制造企业将产业链中营销、采购、物流等高附加值环节做大,使分离出来的企业成为独立运转的专业服务公司,在为母体企业服务好的同时为社会服务,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有机融合、协同发展,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

  (一)制造企业分离发展科技服务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制造企业将技术中心、研发机构或设计院所组建成专业化的具有科技研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等功能的服务业企业,既能为自身工业发展提供更好的人才、科技支撑,又能为社会提供科技技术服务。

  (二)制造企业分离发展国际贸易服务企业。依托港口、产业和区位等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分离成立进出口贸易服务公司。

  (三)制造企业分离发展现代物流企业。充分利用我市港口城市的优势,围绕建设全国运输物流大港的目标,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能力和运输能力等资产,组建独立的物流公司,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提高企业物流效率,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培育和壮大。

  (四)制造企业分离发展创意设计服务企业。充分盘活闲置的土地、厂房等资源,引入培育研发设计、文化传媒、咨询策划等设计创意产业,鼓励文化创意服务企业向工业设计与创意街区等都市产业区域集聚。

  (五)制造企业分离发展专业化的配套服务企业。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将售后服务、安装维修、后勤物业和教育培训等服务功能分离,整合组建可以面向社会的专业服务企业。

  五、扶持政策

  (一)切实落实国家已出台的扶持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软件信息产业、国际贸易业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分离后的服务企业为社会服务。如纳税有困难的,其应缴纳的水利基金和自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缴纳的房产税,经税务部门批准,设立初期的3年内给予减征;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

  (二)对制造企业分离设立生产性服务企业后,若分离当年的税负高于原税负,高出的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以补助形式返还分离主体企业。

  (三)对制造企业分离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按其实现的地方财力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以补助形式返还给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

  (四)制造企业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其科技研发、设计检测、软件服务外包、信息服务业务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科技创新资金、软件产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等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五)鼓励和支持分离发展的制造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科技型企业。制造企业分离发展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服务业、现代物流、工业设计、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化服务等高技术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市级科技型企业,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奖励。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宣传二、三产分离发展的重要意义,落实责任部门。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和扶持办法(报市政府备案)。

  (二)加强部门配合,落实各项政策。财政、国税、地税、经委、科技、外经贸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研究落实支持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的相关政策,研究分析二、三产分离过程中的政策需求,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策的杠杆作用和引导作用。有关部门要在市场准入、土地、水电供给价格、信贷等方面对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给予政策支持,简化批准手续,降低相关费用,提高办事效率。

  (三)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的原则及推进的重点领域,实行分类指导,并按照企业分离发展现状及企业意向,确定试点企业名单报市有关部门。

  (四)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对各地推进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发展服务业纳入年度服务业发展考核体系。各地应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对工作成效良好的地区给予表彰。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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