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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发改局关于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培育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发布于 2011/4/15 2:32:38 点击量: 5209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鼓励和引导符合国家规定的拟上市企业条件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企业制度的规范、创新,从而做强做大企业,使之成为带动我区经济发展、参与国际竞争的龙头和骨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培育企业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发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政策扶持和激励的对象

  (一)符合上市条件、列入区拟上市企业培育名单并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规范要求申报相关材料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团队签订上市协议并进入上市实质操作阶段的拟上市企业、境内外成功上市的公司。 

  (三)以红筹股或龙筹股等间接方式在境外上市且其上市方案中80%以上净资产在本区内,募集资金及项目投资又全部用于本区企业发展的公司。

  二、培育上市公司的扶持措施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扶持措施。

  1、凡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及税收,应按规定征收,除工本费、上缴上级的部分外,经批准留区所得给予扶助。

  2、企业历年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及扶持措施所得,归原企业使用,在其企业权益转增资本金过程中涉及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征收,经批准留区所得给予扶助。

  3、根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后调帐需要,企业历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资产增值等企业权益转增资本金过程中涉及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征收,经批准留区所得给予扶助。

  4、原行政划拨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办理出让,经批准区政府给予扶助。

  (二)企业争取上市期间的扶持措施。

  1、企业争取上市期间指公司与保荐机构、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进入境内外上市实质操作阶段。

  2、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会计审计调整增加利润从而增加的税收,其中本区留成部分,经批准后由财政给予扶助,用于发展生产。

  3、企业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合同当年至成功上市年度之间,其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会计年度),超增长的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由财政在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扶助,但享受时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4、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购并时不变更最终所有者的,可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依法补齐权证后列入资产,违反规划、属危房、有法律纠纷的除外。

  (三)对上市企业的扶持措施。

  1、企业实现上市当年起,三年内纳税总额(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上年实际上缴数环比增长25%为基数,超过基数的区级留成部分的90%,经批准给予扶助。

  2、上市公司购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手续时,相关费用予以减免(除上缴上级部分外),对涉及的有关税收,则按规定征收,留区所得部分经批准给予扶助。

  3、上市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募集的资金80%以上用于本区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优先安排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保障用地。

  4、当年股票发行并上市的企业,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5、在海外以红筹股、龙筹股等间接方式上市的企业,必须待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进入指定账户,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由区政府对该上市实体给予一次性150万元的奖励。

  6、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其公司注册地及总部迁至本区内的企业,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三、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和服务

  (一)全区企业上市工作由区上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领导,上市办具体负责日常的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重大问题由区上市办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报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二)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各自职能,尽心尽力为企业做好对口联络和各项服务工作,努力营造政府推进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

  (三)凡新组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介团队签订上市服务合同或成功上市的公司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工业区管委会,由区政府在对其绩效考核中挂钩。各街道、镇、工业区要落实专门人员负责上市工作,筛选有条件的企业,推进企业改组上市。

  附:1、拟上市企业的基本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拟上市企业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股本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属于高科技企业或产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属国内或省内行业龙头企业,主业突出,具有高成长性。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五)企业经营者群体素质较高,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六)企业计划在近二、三年内进入上市的实质性程序。

  (七)符合创业板条件的其他企业。

  2、红筹股和龙筹股的定义。

  (1)、红筹股——香港和国际投资者把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那些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

  主要的观点有两种:

  一种认为,应该按照业务范围来区分。如果某个上市公司的主要业务在中国大陆,其盈利中的大部分也来自该业务,那么,这家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就是红筹股。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按照权益多寡来划分。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大部分直接来自中国大陆,或具有大陆背景,也就是为中资所控股,那么,这家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股票才属于红筹股之列。通常,这两类公司的股票都被投资者视为红筹股。

  近年来出现的红筹股,主要是内地一些省市将其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改组并在香港上市后形成。红筹股已经成了除B股、H股外,内地企业进人国际资本市场筹资的一条重要渠道。

  (2)、龙筹股—在新加坡,中国概念股被称为“龙筹股”。2003年,在新加坡市场上愿意投资“龙筹股”的资金至少超过400亿人民币。随着更多中国企业赴新上市,“新加坡中国概念资本市场”正在逐步形成。而随着近年新加坡股市的投资者对“龙筹股”的信心不断增强,“龙筹股”在新加坡股市筹集到的资金每年都在增长。

  3、非交易性过户的定义。

  非交易性过户——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或法院判决、账户挂失等原因而发生的记名证券在出让人、受让人或账户之间的登记变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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