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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二三产业并举加快推进都市经济强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于 2011/4/15 2:41:33 点击量: 5959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区党代会提出的“加快三大转型,推进四大突破”战略,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的整体活力、实力和竞争力,加快推进都市经济强区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集约发展,优化提升第二产业

  (一)鼓励做强做大、促进规模增长

  1、评选、奖励三十强企业和成长型企业。

  (二)强化投入激励、优化产业结构

  2、强化技改投入激励。对纳税在江北区范围内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工业企业,纯设备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且所实施的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符合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加快都市工业发展目标(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行业),设备属于行业先进水平的,进行技术设备投资补助。

  (1)列入市级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按市有关扶持政策配套。

  (2)对列入区重点技术改造的项目,按关键设备及技术的投资额,给予4%的补助。

  (3)对未列入(1)和(2)的其他项目,按关键设备及技术的投资额,给予2.5%的补助。

  (4)单项最高补助额为1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额为200万元。

  3、鼓励企业信息化改造。对于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鼓励其进行信息化改造。

  (1)列入市级信息化专项的按市有关扶持政策配套。

  (2)对两年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推进项目企业,授予区信息化示范企业称号,对实际投资额中的硬件部分按10%、软件部分按30%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额为50万。

  4、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1)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奖项、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主持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参照宁波市有关政策再予50%配套奖励。

  (2)对主持市级以上(含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

  (3)对参与市级以上(含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循环经济、推行集约发展

  5、鼓励企业通过设备投入、示范试点工程等形式大力实施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

  (1)对于应用宁波市十大节能技术(产品)或者先进的减排技术(产品)、单体设备投资时间跨度不超过2年、投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节能减排项目,除享受市有关扶持政策外,我区再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投入额在10—20万元的节能减排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在江北区注册的推广宁波市十大节能工程目录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且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年营业额0.5%的奖励。当年享受市级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条款。
 
  (3)对列入区级循环经济试点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经验收合格的区级清洁生产试点企业示范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完成企业内部循环经济规划并通过会审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

  (四)实施品牌战略、推行制度创新

  6、鼓励企业积极创建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对获得国家、省、市三级名牌产品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2万元。同一级别复评不奖励。

  7、鼓励企业参加各项认证。对新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职业安全卫生认证(OHSAS18000)、社会责任认证(SA8000)等认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1万元,总额不超过3万。

  8、鼓励企业组织制度创新,鼓励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对于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上市的企业,按相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五)积极打造平台、拓展发展空间

  9、对担保机构为我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单家企业认定最高担保额度为500万元),除享受宁波市有关政策补助外,区财政按日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1%给予风险补助,每家担保机构年最高补助额为20万元;对新建的我区倡导的区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产品质量监测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新成立的、我区倡导的行业协会,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助;对新开办在我区的担保机构,一经注册一次性补助2万元。

  10、对企业参与接轨上海、山海协作、长三角地区合作交流、西部大开发及振兴东北等区域经济协作的,按相关规定进行配套。

  11、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类展览(销)会。对经区政府同意,由市级和区各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有指令性任务的各类国内展览(销)会的,给予参展企业市补贴后摊位费的全额补贴。

  二、创新发展模式,集聚发展第三产业

  (一)、加强扶持力度,加快服务业集聚

  1、评选、奖励明星服务业企业。

  2、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大力发展船舶货运代理、投资公司、金融担保服务、科技科研服务、会计法律服务、广告创意、认证检测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设计策划测绘、会展旅游、文化体育经纪、人力资源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服务业企业。对于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实缴营业税超过10万元的,实行分级超额累进奖励,计算奖励金额时不扣除基数。

  类别
  实缴营业税(X)
  (单位:万元)
  奖励幅度(区所得部分)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3
  300≤X
  80%
  50%
  2
  100≤X<300
  60%
  50%
  1
  X<100
  40%
  50%

  3、振兴商贸服务业

  (1)对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物资企业,从企业开办起前三年奖励实缴增值税留区所得部分的30%;其实缴企业所得税留区所得部分,第一年全额奖励,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奖励。

  (2)对新办的汽车销售企业,从企业开办起前四年分别奖励实缴增值税留区所得部分的60%、50%、40%和30%;实缴企业所得税留区所得部分,第一年到第二年全额奖励,第三年至第四年减半奖励。

  (3)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商贸企业(汽车销售企业包括提供修理业务部分),分别奖励实缴增值税留区所得部分的30%、40%、50%,实缴企业所得税留区所得部分的50%。

  (4)总部设在我区且总部纳税的商贸企业,其中,商贸连锁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直营门店达到5家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商贸集团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控股子公司达到5家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5)享受上述(1)-(3)条财政扶持政策的商贸企业,对其缴纳的水利基金予以补贴。年实缴增值税50万元以上的,其实缴水利基金留区全额补助;年实缴增值税50万元以下的,其实缴水利基金留区90%予以补助。

  4、鼓励物流业发展

  (1)一般运输企业当年实缴营业税超过20万元,以20万元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实行分级超额累进奖励。

  航运企业不设基数,实行分级超额累进奖励。
  类别
  实缴营业税总额(X)
  (单位:万元)
  奖励幅度(区所得部分)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一般运输
  航运运输
  3
  300≤X
  300≤X
  80%
  50%
  2
  100≤X<300
  100≤X<300
  60%
  50%
  1
  20<X<100
  X<100
  40%
  50%

  (2)鼓励我区现有航运企业加快运力发展,对新增运力奖励40元/吨;不以吨位计的工程船舶,按投资额的4%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家企业两年内最高奖励200万元。

  (3)鼓励公路运输企业加快运力发展,对企业购买运输工具增加运力,当年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总额的4%奖励,当年最高奖励50万元。

  5、鼓励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发展

  对建筑安装业企业,实缴营业税超过50万元的,开发本区内项目奖励实缴企业所得税留区所得部分的30%,开发本区外项目奖励实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两税留区所得部分的70%。对房地产业企业开发本区外项目奖励实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两税留区所得部分的70%。

  6、发展楼宇经济

  (1)、鼓励开发建造商务楼宇

  对甲级商务楼宇的开发主体,奖励其开发建设中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留区所得部分的30%。

  对商务楼宇开发主体,自持所开发建设楼宇产权并租赁经营的,两年内按其租赁所得收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留区所得部分60%进行奖励。

  对各类服务业企业,自主投资建造商务楼宇项目,楼宇主体作为企业大楼运行的,在5年内以其每年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留区所得部分80%为限进行补贴,至其建安工程造价50%为止,5年后不再补贴。其对外租赁部分可参照上条办法执行。

  (2)、鼓励企业购买、租赁商务楼宇

  适用对象为符合我区业态要求和区政府产业结构导向,具有一定规模档次,通过购买或租赁特定商务楼宇办公用房(不含店面商铺)入驻我区的三产企业。区政府将对不同业态区段出台具体政策。

  (3)、鼓励高等级物业管理公司入驻

  入驻物业管理企业为国家一级、二级、时间长达一年以上,且该物业公司或分公司在我区注册纳税的,分别一次性给予物业管理企业10万元、6万元奖励。同时,对高等级物业公司以现代服务业企业性质予以政策的扶持。

  7、扶持其他服务业发展

  企业当年实缴营业税超过80万元,以80万元为基数(新办企业前三年基数为10万元),对超基数部分实行分级超额累进奖励。

  对各类纯餐饮企业,当年新增投入(固定资产购入、重新大规模装修等)达200万元以上的,可视同新办,按新办企业享受政策。对各类餐饮住宿混合经营企业,当年新增投入(固定资产购入、重新大规模装修等)达400万元以上的,可视同新办,按新办企业享受政策。

  类别
  实缴营业税(X)
  (单位:万元)
  奖励幅度(区所得部分)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2
  300≤X
  40%
  50%
  1
  80<X<300
  10<X<300(新办)
  30%
  50%

  (二)、坚持树强扶优、提升企业层次

  8、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按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9、鼓励服务业企业上市和进行股份制改造。服务业企业上市或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按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10、鼓励服务业企业进行信息化改造,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品牌战略和参加各项认证,参照工业企业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三)、培育等级示范企业(社区),提升产业经营档次

  11、培育环保(绿色)示范企业。新获得市级环保(绿色)认证的商场(超市)、酒店(饭店),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国家绿色市场认证的市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2、培育等级餐饮示范企业。餐饮企业新取得国家特级(五钻)、1级(四钻)、2级(三钻)酒家(酒店),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三、增强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

  (一)、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1、加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根据市级标准给予50%的配套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区级工程技术中心和区级研究所,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建设资金补助。对区级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实行复审制,对于复审合格的机构给予减半补助。与国家级研发机构合作创建技术研发中心的,实行“一所一策”。

  2、开展创新型试点企业创建工作。为引导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每年评选若干家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好发展前景的企业作为创新型企业试点。对列入创新型试点的企业,根据企业的项目研发投入,三年内给予每年10-30万元经费补助。

  3、加强对科技服务业的培育,建设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区域产业发展现状,依托产业集群或优势产业,重点建设若干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产品研制开发、技术加工及检测等服务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经认定为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和10万元补助。以上分档实行差额和从高不重复补助。

  4、鼓励企业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加强高新技术研发,围绕有色加工、新材料、汽配、模具、机电、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强化原始创新、集成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加大对区级科技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的支持,对列入区级科技计划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入情况给予一定支持,对社会事业项目参照工业项目执行。加大对科技项目的主动设计,推动重大科技项目实施。对列入各类国家级科技计划但无经费资助的项目,一般每项补助5万元,其中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每项补助8万元。企业研发新产品列入市级新产品计划的每项补助0.1万元。

  5、加大对专利授权和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0.2万元,外观专利每件补助0.05万元。对国内发明专利实行分阶段补助,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按专利申请费实际发生额进行补助,补助余额待授权后兑现。对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鼓励专利产业化。对企业利用自主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生产,且该专利产品年销售达到5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和10万元补助。企业利用自主实用新型专利实施产业化生产,且该专利产品年销售达到500万元和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和2万元补助。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引导、激励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制度。对于经认定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和市级专利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开展区级专利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区级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以上分档实行差额和从高不重复补助。

  (二)、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6、鼓励创建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市)级和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7、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继续设立高新技术企业重点研发项目补助专项资金,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各级高新技术企业的重点研发项目进行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8、推动加强科技合作,鼓励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继续设立科技创新合作专项基金,用于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广泛的科技合作,引进转化科技成果和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等。重点支持企业引进实施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环保节能、生物与医药等领域的科技合作项目。凡我区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和成果转让进行产业化生产的项目,由企业申请,经区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正式立项后,按企业实际开票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或成果转让费用(技术参股可参照执行)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鼓励软件企业上规模,发展软件产业。对非嵌入式软件企业,年度软件收入首次达到100万元和3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嵌入式软件企业和系统集成企业,年度软件收入和年度系统集成收入首次达到2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获得市级补助的按市标准给予50%的经费配套。以上分档实行差额和从高不重复补助。

  (三)、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激励,激发科技人员的创造活力

  10、健全科学技术奖励制度。继续设立区科技创新特别奖和区科技进步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奖一次,具体按《江北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设立区科技创新先进个人奖,每年评选一次,对当选者给予表彰奖励。

  四、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转变外经贸发展模式

  (一)大力培育自主出口品牌

  1、鼓励出口品牌企业参加境外展(博)览会。区重点培育出口品牌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给予2.5万元/个标摊(9平方米)的摊位费补助;展位实行特装且面积达到18平方米以上的另行补助1万元/9平方米的特装费用。区重点出口品牌企业的再增加1万元/个标摊(9平方米)的补助。参加港澳台、东南亚、日本和韩国展会的减半补助。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额为30万元。

  2、鼓励为扩大国际市场影响而开展的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区重点出口品牌企业和区重点培育出口品牌企业在取得商标注册的境外目标市场各类媒体(除网络媒体外)进行的自主品牌产品广告宣传,且自主品牌出口量较上年有明显提高的,对实际支出的广告费用分别给予60%和50%的奖励,每家企业全年最高额为30万元。

  3、鼓励企业进行境外商标注册。对外贸企业当年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的给予注册费用50%的补助。

  (二)积极推进国际市场开拓

  1、鼓励外贸企业以各种途径参加广交会。外贸企业与区外企业联营(自购)广交会摊位的给予3万元/个标摊的补助;全区企业参加“网上广交会”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补助。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额为10万元。

  2、鼓励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成长型外贸企业(年出口额在100万美元至1500万美元)参加各类境外展会,给予1.5万元/个标摊的补助;参加港澳台、东南亚、日本和韩国展会减半补助。外贸企业参加上级部门的指令性境内外展会以及区年度重点境内展会,对摊位费、展品回运费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额为20万元。

  3、鼓励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减少收汇风险。对外贸企业出口到C、D类地区产品投保的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支出给予40%的补助;区重点出口品牌企业和重点培育出口品牌企业分别再增加30%和20%的补助。每家企业全年补助最高为30万元。

  (三)加快实施对外贸易多元化

  1、鼓励企业做好“两反两保”工作,提高贸易摩擦应对能力。对积极应对国外“两反两保”等贸易救济措施的外贸企业给予律师费60%的补贴。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额为20万元。

  2、鼓励外贸企业加大服务贸易和农产品出口。外贸企业当年新增服务贸易(含服务外包,除境外工程承包营业额外)和农产品出口每10万美元和30万美元分别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额为30万元。

  3、鼓励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各类产品(国家限制类产品除外)。以上年进口实绩为基数,当年进口基数内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0.2万元,超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当年新增进口视同超基数。每家企业奖励最高额为50万元。

  (四)鼓励推动企业“走出去”

  1、鼓励企业到境外设立贸易机构或实业型项目。对当年新设境外办事处和贸易公司的,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办境外加工贸易、境外资源开发等境外实业型项目,实际投资在10—50万美元的,奖励5万元,实际投资在50—1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实际投资在100—200万美元的,奖励15万元,实际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2、鼓励企业大力开展外经业务。对企业当年获得外经营业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企业当年新增境外营业额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奖励最高额为20万元。 

    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本意见与江北区以往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中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本意见由区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江北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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