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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 2011/5/3 1:33:43 点击量: 894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规范节能评估机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0〕125号)、《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甬经资源〔2011〕10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备案、核准和审批项目)节能评估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节能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和考评。

   
第四条  节能评估机构根据核定的专业范围和资质等级开展节能评估业务。

   
第五条  工业节能评估专业分为轻工专业、纺织专业、电力专业、化工专业、建材专业、金属冶金专业、机械加工制造专业、电子设备制造专业及其他专业等九类(见附件1)。

   
节能评估机构实行A级、B级的资质等级管理。A级资质机构可以从事核定专业范围内的所有项目节能评估业务;B级资质机构可以从事核定专业范围内的项目能耗总量低于5000吨标准煤(等价值)的节能评估业务。

   
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从业人员的专业、职称等技术条件,选择具备能力的类别进行备案。

   
第六条  实行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制度。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专业范围、资质等级、备案期限等。

   
第七条 节能评估机构资质备案有效期为2年。

   
第八条 各县(市)区(管委会)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应当对在本地区实施节能评估的机构提出意见,加强对节能评估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各类从事工程设计、管理咨询、检测检验和研究等的企事业单位,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能够开展区域节能规划、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咨询、评估;能够独立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审计、能量平衡分析、能源利用状况现状调查与评价以及能源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能源技术报告和用能监测数据;
   
(三)配备能源工程、热能动力、电力系统、节能规划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8名以上,其中:企业自身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节能评估机构执业;
   
(四)根据申请备案的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应当配备2名以上相应专业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五)从事节能评估咨询业务不少于1年,相关业绩累计不少于5项;
   
(六)具有健全的节能评估工作从业守则、信息保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第十条 节能评估机构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简介;
   
(三)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工作场所证明、专项能源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六)本机构从事节能评估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节能评估培训结业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从事节能评估的技术人员专职申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节能评估相关工作业绩证明;
   
(九)从业守则、信息保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复印件或节能评估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文件。
   
以上相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第十一条 发生本办法第六条备案事项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变更的,应当办理备案变更。相关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经市经信委审核后办理备案变更:
  
   
(一)变更备案申请书;
              (二)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
   
(三)其他有关变更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已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发生机构注销或不再从事节能评估业务等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市经信委提出备案注销申请,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备案有效期届满,评估机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申请备案延续的机构,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  节能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遵守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对节能评估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节能评估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对节能评估报告书实行打分制。在节能报告评审时,由专家对编写报告的节能评估机构按照《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专家评审表》(附件3)进行考核评分,专家评分的算术平均分值确定项目节能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合格(90分及以上)、基本合格(90-60分,包括60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合格或基本合格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要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不合格的节能评估报告不予节能审查,同时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黄牌警告。如果备案期限内有2次不合格,取消其备案期限内节能评估资质。

   
第十八条  项目评估报告经评审后,如项目总投资、能耗量、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等指标超出原计划10%以上的、或主要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化的,节能审查部门不受理企业节能审查申请,属评估报告编写责任的,对节能评估机构提出黄牌警告,原则上在3个月后重新申请项目评审,相关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如节能评估机构在备案期内,累计受到3次以上的黄牌警告,则取消其备案期内节能评估资质。

   
第十九条  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节能监察中心上报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机构变化信息,开展能评业绩清单,同时上报每个能评报告印刷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二十条  对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考评制度,根据考评结果,实行优胜劣汰。

   
第二十一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职业道德,凡发现在节能评估业务开展中有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并经核查属实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节能评估机构可于每年5月份向市经信委提出备案申请,市经信委经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核查后公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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