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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县农产品加工企业优惠政策
发布于 2011/5/11 1:18:47 点击量: 6071

 

库车县农产品加工企业优惠政策

2011419日)

 

第一条 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05号)。

1)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见附件),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属于国家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有重大技术改造、扩大生产规模、生产工艺和产品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企业,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局审核后,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对所有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

3)对符合自治区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的企业,免征5年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

4)根据国家关于“2010年至2020年,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企业,给予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在政策规定时限内,可以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或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5)对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范围、且符合新疆特色的农产品初级加工品目录,按照自治区财税部门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4、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自身资源和设施,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民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实行“零收费”,即免征登记类、证照类收费。

第二条 农机补贴政策

经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个人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保鲜的,凡购买列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内的清洗、烘干、分选、冷藏保鲜等机械设备的,并按要求办理农机补贴手续后,可享受30%的农机补贴。享受农机补贴的设备数量最多不超过10台(套),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291号)要求,林业龙头企业以公司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经营形式,立足于当地林业资源开发、带动林区、沙区经济发展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林产品加工业贷款项目,中央财政年贴息率为3%,贷款期限3年以上(含)的,贴息期限为3年;林业贷款期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的林业贷款,按全年计算贴息;对贴息年度内贷款期限不足1年的林业贷款,按贷款实际月数计算贴息。

第四条 就业扶持政策

1、企业新招用我县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据实贴息,实行一年一补。

2、各类企业新招用我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不少于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补贴;在我县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招用新员工时,其招用本地员工不得少于50%,并尽量多招用少数民族员工。对新招用的库车县籍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员工的企业,政府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3年的养老保险补贴。

3、企业新招用我县各类人员就业,开展16月岗前技能培训或定单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600-1200元)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4、企业单位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接受我县当年或前一年毕业的大中专生参加就业见习,政府按我县最低工资标准(720元)给予企业见习生活补助费,同时鼓励企业再给予见习毕业生一定的生活补助。见习期限为1年。所在见习企业应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中专毕业生企业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被见习单位正式招用的,其工龄从见习期开始计算。见习单位提前招用见习毕业生,对见习期限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一次性补发给见习单位。

5、对各类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自主创业证》)大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000元为定额依法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品牌奖励政策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045号)精神,对品牌建设施行以下奖励。即:从2010年起,自治区财政连续5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全区农产品品牌建设中的培育和保护工作,奖励在农产品品牌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和做出重大贡献的先进集体(单位、企业)及个人。其中: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农业名牌产品的企业和首次获得新疆著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库车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于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于首次获得地理标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农业名牌产品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于首次获得新疆著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新疆农业名牌产品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同一产品获得同一级别多个品牌的,只给一个品牌一次性奖励,以上县级奖励仅限于生产基地和加工基地在库车县辖区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

第六条 用地优惠政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经依法审批后,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符合产业政策和投资强度入驻园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统一按照14/平方的价格征收用地费用。在乡镇非基本农田区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占用未开发国有土地的可以免费。占用集体土地的,由乡村两级集体研究,可以采用入股、租赁等形式供应。上述所有兴办项目必须当年建设、当年投产,二年内不建的一律收回土地。

第七条 配套服务

1、对新入驻园区的企业、合作社,水、电、气、道路等基础设施全部通到厂区路口,费用由县财政承担,接口费免收。厂区内水、电、气、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由企业自行承担。对企业提出的接通基础设施申请,各相关部门在20日内予以办结。

2、发改、规划、国土、园区、环保、质监、工商、两税、供电、供水、消防、金融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靠前服务,繁事简办,限时办结,为企业投资建设和正常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附件:《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

 

 

农产品精深加工范围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精深加工

 1、小麦精深加工各类糕点、烘焙、方便、休闲食品及应用生物技术、超微技术、挤压技术、临界CO2萃取技术、高效分离技术等高科技技术制成的谷粉、小麦胚芽油、小麦麸皮制品,谷胱甘肽、麦麸戊聚糖等。

2、稻米精深加工大米蛋白、多孔淀粉、高纯度大米淀粉、米乳、米糠健康食品、米糠蛋白、米糠多糖、r-氨基丁酸等产品。

3、玉米精深加工高果糖浆、玉米油、玉米蛋白饲料、谷粉、变性淀粉、休闲食品。

4、薯类精深加工高果糖浆、变性淀粉、休闲食品。

5、食用豆类精深加工豆类蛋白粉、休闲食品。

6、其他类粮食精深加工方便食品、休闲食品。

(二)林木产品精深加工

人造板材:纤维板、刨花板、复合板

(三)园艺植物精深加工

 1、果蔬精深加工果仁、果壳、果皮鲜果、籽等精深加工制成的果品饮料、果酒、油、精油、粉、蛋白等其他萃取物。通过应用生物技术、超微技术、挤压技术、临界CO2萃取技术、高效分离技术等高科技技术制成的食品、药品、保健品等。

2、花卉精深加工花卉类植物经蒸馏、萃取等制成的露、精油、香料、香精等产品。

(四)油料植物精深加工

精炼植物油

(五)药用植物

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野生植物除外)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种子等进行蒸馏、萃取等二次以上加工制成的饮料、口服液及胶囊、片剂等中成药、民族医药。

(六)纤维植物

棉秆造纸、芦苇加工纸制品。

 二、畜牧业类

1、肉类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的经济动物)经过加工的熟肉制品、罐头及其副产品加工品。

2、蛋类通过对鲜蛋进行腌制、卤汁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蛋制品和罐头制品。

3、奶类通过对鲜奶进行浓缩、发酵加工处理,制成的小包装奶粉、奶酪、奶油、奶疙瘩及酪蛋白等。

4、皮类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制成的生皮、生皮张进行加工制成的皮革。

5、毛类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进行加工处理,制成被服、服装。

6、蜂产品通过对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进行配制加工制成的王浆粉、口服液、胶囊、饮料。

7、通过对禽畜骨、血及内脏等副产物综合利用制成的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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