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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县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于 2011/5/11 1:21:13 点击量: 7139

 

库车县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区外投资者在我县兴办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对兴办的教育、医疗机构取得的教育、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兴办的的农牧业保险、农牧业防病业务和福利机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四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区外投资企业,(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合资、购并、参股企业,或承包、租赁在5年以上的企业),在我县新办的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为鼓励投资者进行技术转让,凡符合条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在我县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免征项目有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减征项目有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水产品养殖。

第七条:投资兴办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第八条:投资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5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兴办的农产品精加工企业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九条:投资兴办的集市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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