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申报和受理
第七条 申报条件。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机构)应注册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应通过所在单位申报。
第八条 申报程序。申报企业(机构)或个人向属地工业设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申报,由所在县(市)、区工业设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受理评审。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金额,并将相关内容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www.nbec.gov.cn)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资金下达程序。经公示无异议,市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下达到县(市)、区财政,企业(机构)到属地财政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有关申报通知文件和申报表格可在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HTTP://WWW.NBEC.GOV.CN)查询下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机构)和个人应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数据和证明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发现有其他违反规定的,收回资助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机构)三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机构)设立财务科目单独核算,应将财政资金专项用于工业设计、科技创新、技术进步等领域,并接受市财政局和市经委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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