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经发局(发改局、科工局)、财政局:
根据《关于加快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121号)文件精神,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甬经技术〔2010〕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波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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