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操作办法的通知
甬财政工(2010)938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于 2012/6/20 9:08:00 点击量: 9835

      
    根据《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0]103号)以及《财政部关于下达2010年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预算(拨款)的通知》(财企[2010])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关于加快推进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发[2008]110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宁波市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为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并下拨给我市,专门用于支持我市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二、扶持对象及条件

     申请特色产业资金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各下列条件:

    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甬政发[2008]110号)文件规定,经认定的市级产业基地区域内企业,及市级重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2、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符合中小企业标准;

    3、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4、申报项目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要求,以及本办法第三条支持的五方面内容。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内容申请支持;

    5、申报项目未获得国家及市级同类产业政策的扶持。

    三、支持内容及方式

    (一)科技创新。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开展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创新水平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知识产权清晰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节能减排。鼓励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生产或应用节能减排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集群和聚集区内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综合治理利用项目的建设、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等。

    (三)产业链协作。加强中小企业与骨干企业专业化协作。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有较强协作配套关系的中小龙头骨干企业重点产品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中小企业为建立和加强与龙头骨干企业协作配套关系、提高专业化生产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改扩建项目。

    (四)新兴产业技改。支持中小企业产业升级和延伸。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改造,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各、电子信息新产业、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创意设计八大战略新兴产业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和技术改造,集群和聚集区内主导性产业中小企业向附加值高的产业前端和后端延伸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五)公共服务平台。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提供研究开发、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技术管理、商务信息交流等公共服务项目。

    特色产业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方式。对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对节能减排、产业链协作、新兴产业技改项目采用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四、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特色产业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1、资金申请文件;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5、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特色产业资金挟持项目的申报及初审工作,并将确定推荐的项目上报至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上报的特色产业资金项目建立项目库。并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下达相关项目资金文件。项目承担单位向属地财政局申拨补助资金。

    (四)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及各地实际,初步提出下年度特色产业资金需求、扶持重点和扶持计划,连同


主题词:企业资金操作办法

宁波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0年8月31日印发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