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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科技局关于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鄞科[2006]20号)
发布于 2011/8/18 4:19:04 点击量: 4575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双优”战略,推动和促进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特制订《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办法》。、

          第二条 认定条件

(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科技型企业产品领域范围: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与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和高效节能、环境保护及其他高技术领域、农业专利产品(新品种、新成果)等。

       (三)必须是依法在本区办理纳税登记的企业。

       (四)有一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包括相当于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在内)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15%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六)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额的4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认定程序

       (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各镇(乡)、街道和主管部门认定,区科技局抽查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审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的办法。
   
   (三)要求认定的企业向各自的各镇(乡)、街道科委提出认定申请,经各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定,上报区科技局。

 
         ( 四)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辖区内申报的企业进行抽查,分批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五)区科技局对企业上报后专家(中介机构)的认定结果,一个月内在鄞州区电子政务网(网址:
www.nbyz.gov.cn)上公布,向社会公示征询异议,并进行审定。对有异议的申报企业,区科技局通知各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六)审定后,对无异议的申报企业,由区科技局发文公告,认定为“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四条
 监督管理

(一)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区科技局负责对辖区内认定的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每两年复查、确认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科技局发文取消其资格。

(二)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季报制度。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中之前,镇(乡)、街道科委负责将企业上报的上季度生产、经营情况核实汇总后,报区科技局。

        (三)申报企业在申请认定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的,取消认定资格。

        (四)已认定的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和名称变更的,须向区科技局报告,对其中需保留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需重新申请认定。

    凡申请认定的企业,须认真、如实地填写《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书》,经所在主管部门初审报区科技局。同时,申请认定还必须同时附以下材料:
(一)新技术产品、专利产品、市级新产品说明书。
(二)各项产品须有相应的证明材料:专利产品须有专利证书、市级新产品须有立项文件、高新技术产品须符合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三)与技术收入有关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报表。

    第六条 其它

    (一) 已认定的区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二) 本暂行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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