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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于
2011/8/24 3:10:4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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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报材料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投资人或发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申请表(附件1);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
(四)经各股东签字或盖章的公司章程;
(五)出资企业近2年的财务报表;
(六)与协作银行协议和本公司银行对账单原件(新设立的担保公司除外);
(七)法定代表人和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常驻地派出所出具的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证明;
(八)经营场所权属或租赁证明;
(九)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方案;
(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材料格式要求
(一)申报材料及表格等一律用A4纸张(表格需下载并打印),统一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顺序依次排列,左侧
装订,一式五份。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方案要点:
1、拟成立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住所:
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
发起人和投资人出资情况:
以企业法人投资的发起人或投资人近三年经营业绩、财务情况信用记录(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贷款卡复印件)
2、市场分析
3、拟开展的担保业务开设理由和情况说明
4、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及具体措施
5、公司组织形式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情况
部门设置情况
各部门专业人员配置情况
6、效益分析
7、综合结论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事项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波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申请表(附件2);
(二)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变更注册资本的,需要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变更经营场所的,需要提供经营场所相关证明;
(五)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设立或变更融资性担保公司,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已在市经委备案登记的担保公司需重新按本实施细则新设立担保公司的相关要求进行报批,原《宁波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甬经中小[2008]134号)自即日起废止。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宁波市经济委员会和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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