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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有关税收政策服务指南
发布于 2011/11/2 1:54:40 点击量: 4310


    中小微型企业是我区社会经济一个广泛而重要的群体,这些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科技创新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样,广大中小微型企业既是我们国家税收重要提供者,更是我们税务机关管理与服务的重要对象:截至9月底,北仑区(开发区)国税部门实际征管的中小微型企业户数约占全部国税户管企业法人户数的98.5 %,1—9月份入库国税收入约占全区国税收入的32.6%。当前,我区中小微型企业面临着原材料价格、用工成本、融资成本以及汇率风险等多重压力,帮助中小微型企业破难解困,是国税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针对当前各方面的情况,我们将在以下两个方面发挥职能作用,采取一些举措:



  一、不折不扣落实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认真全面贯彻国家税收政策,用足用好国家税收政策。在国家现有政策框架之内,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主要有28项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的小微企业实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2、中小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困难的,经批准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

  3、中小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含上浮部分)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4、2013年底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中小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6、对商贸企业、部分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8、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0、支持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保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2、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全面落实增值税转型改革政策,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类固定资产(特殊除外),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4、中小微利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15、对中小微型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国家税务总局列举范围的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6、废止“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申报认证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的规定。

  17、中小微利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8、对中小微利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19、中小微型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以鼓励企业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作力度。

  20、鼓励循环经济,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对中小微型企业符合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和产业政策导向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按规定实行免征、减免和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

  21、认真落实种植业、养殖业、水产加工业等农业生产优惠政策,对中小微利企业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加工业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实行13%低税率。

  22、工业和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调整为50万元和80万元以上。

  23、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策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我区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从目前的3000~5000元提高到5000~20000元。

  24、改变增值税定期定额办法,对实际销售额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个体工商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调低定额。

  25、对中小微利企业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26、对生产成品油的中小微利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材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

  27、中小微利企业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28、资金短缺、缴纳税款有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缴纳税款。

  二、以“e税港”北仑国税品牌为引领,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减轻中小微型企业办税负担

  (一)大力推进梅山保税港区管理与服务工作。坚持“依法治税、规范管理、优化服务”,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认真负责担负重任,积极谋划破解难题,根据“两项解决原则”和“两条处理意见”,拓展开发空间,规范有效地提升税收管理与服务,促进国际物流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梅山保税港区开发建设。

  (二)持续推进网上税务局开发应用。网上税务局自2010年4月推出以来,在网上办税、税企互动、信息传递方面已经显现了功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下步将持续深化开发,提升网上税务局功能,引导推进应用,促进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进行发票认证、纳税申报和抄报税,让纳税人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约束,及时轻松办理涉税业务,减轻中小微型企业纳税人办税负担。

  (三)加强政策“送推”服务。以开展“送税法进中小微企业”活动、召开针对性的政策辅导会、媒体公告、免费发放政策宣传册等方式,积极主动帮助中小微型企业了解政策、享受政策。通过短信平台、政策辅导QQ群等载体,建立“一对一”纳税需求响应机制,及时解决纳税人的个性化需求。采取特事特办的措施,对特殊企业采取特别措施,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税收难题。积极推进辅导自查、说理性执法文书、同案同办等措施,降低纳税人税收处罚风险。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局汇报沟通中小微型企业反映强烈的政策问题,提出政策改进的建议。

  (四)加快审核审批速度。对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只要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对符合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企业,及时将各月应退的税款足额退还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程序,对部分优惠项目采取先免后审的办法,保证中小微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

  (五)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争取出口退税指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推进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实行分类管理试点,对外贸企业收购本市企业自产产品出口的、风险度低的项目实行单独申报,优先审核,优先审批,优先退库。对新办的生产性出口企业,按其年度内内外销总额和外销比重预计数确认,对符合条件的,视同“老企业”实行按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积极试行出口退税数据网络申报、出口退税企业核查事项预告服务、提醒服务、推广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数据下载系统减轻纳税人手工录入负担等措施,进一步加快审核审批速度,及时为中小企业输送资金“血液”。

  (六)不断优化实体办税服务。按照“制度简明、程序简单、操作简便”原则,优化流程提高办税效率。全面推行“一窗式”、“一站式”服务及全程服务、提醒服务、预约服务等服务方式,将各类涉税事项明确区分即办、待办事项,严格实行办税承诺服务。创新办税服务渠道,构建“办税全市通,服务全天候”的办税服务新机制,全面推行涉税事项“免填单”、ARM机纳税人自助办税、涉税事项全市通办等创新举措。

  以上是我局支持服务中小微型企业的措施。我局将坚持以“e税港”国税品牌为引领,以服务北仑区(开发区)经济发展为己任,提高政策水平,提升服务能力,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的职能作用,促进中小微型企业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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