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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宁波市经信委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经信产规[2011]367号)
发布于 2012/2/5 6:10:56 点击量: 13896


    第五条(奖励和补助种类及标准)

  ﹙1﹚淘汰落后产能先进地区奖励。根据各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评情况,每年奖励2至3个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成效显著的先进地区,每个地区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2﹚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补助。按照各县(市)区完成国家、省市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多寡、工作难易程度,分四档分别给予250万元、150万元、80万元和30万元补助。给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际制定。给企业的补助应主要考虑企业转型升级与技术改造投入、淘汰落后产能带来的节能减排效果和必要的职工安置等情况。

  ﹙3﹚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工作奖励。根据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轻重,分别奖励每个地区(部门)推进工作经费50万元和20万元。对举报落后产能并经有关部门调查证实的个人和单位,由各级经信部门在工作经费中予以奖励。

  第六条(检查考核) 各县(市)区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负责对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工作总结及相关证明材料,每年8月15日前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七条(资金下达)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检查考核情况,结合各地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投入情况,确定有关奖励和补助金额,每年11月底前下达(或预拨)专项资金。

  各县(市)、区应根据乡镇(街道、园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并向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工作难度大的乡镇(街道、园区)倾斜。

  第八条(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对上报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和实施效果的真实性负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1﹚各级经信和财政部门应根据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对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要追回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扣减或取消下一年度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和补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奖励和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不得用于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奖励或挪作他用。

  ﹙3﹚属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一律不得转移到其他地区,只能拆除和废毁;属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一律不得转移到省内其他地区;属本市及县(市)、区明确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一律不得在大市范围内转移。因推进产业集聚而实施异地搬迁改造不在此列。

  第九条 (附则 )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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