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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02]33号)
发布于 2012/2/17 11:16:12 点击量: 6532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甬党办[2002]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的随迁家属落户、人才住房补贴、易地安家补助、子女入学等具体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引进人才及其随迁家属的落户问题  

    1、从外地引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到宁波市区工作并迁入户口的,可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同意的《调入市区人员核准表》和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干部(工作)介绍信,到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2、《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引进对象,到市中心城区工作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允许随其本人在合法固定住所(不受住房面积限制)落户。引进人员可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同意的《调入市区人员核准表》和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干部(工作)介绍信,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3、《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引进对象,到各县(市)工作的,在市中心城区拥有合法固定住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8平方米),允许本人及其实际居住在该住宅内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符合投靠条件的双方父母落户。引进人员可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同意的《调入市区人员核准表》和政府人事部门开具的干部(工作)介绍信,到住所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二、关于博士后工作站经费资助和出站博士后在甬工作补助问题

    4、充分发挥宁波现有博士后工作站在人才引进和开发上的重要作用,鼓励博士后工作站大力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工作站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在站两年期间,市和县(市)区财政按税收隶属关系每年给予2万元经费资助。博士后工作站设站企业和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把在站博士后人数和基本情况报人事局,经人事局核定后,由财政局于次年一季度内把资助款核拨到人事局,再由人事局拨给设站单位。

    5、在宁波博士后工作站作课题研究的博士后,研究期满出站后,留在宁波工作的,在办理正式调入手续后,由市和县(市)区财政按所在单位的行政或税收隶属关系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接收单位可将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出具的博士后报到证、出站博士后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文本、博士后本人填写的《财政一次性补助经费申领表》等材料,报人事局核准后,由财政局把补助费一次性核拨到人事局,再由人事局拨给用人单位,然后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博士后本人。博士后领取财政补助时,应承诺在甬工作三年,在甬实际工作不满三年的,由人事局督促用人单位,按每月递减比例将补助费余额收回退还财政。

    三、关于引进人才参加宁波住房货币化分配问题

    6、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引进对象的各类人才,在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其从未在原工作地参加福利和货币分房,或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未达到如下规定标准的:两院院士200平方米、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135平方米、正高级职称人员115平方米、博士和副高级职称人员90平方米、硕士研究生80平方米,可由引进单位按照宁波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政策规定,优先发给其一次性住房补贴。本补充意见下发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如已按《实施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与用人单位达成约定或协议的,可按约定或协议执行。在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即我市货币分房政策中所称的“新职工”)引进人才,其参加宁波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可由本人选择,既可按“老职工”办法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也可按新职工办法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

    7、引进人才的单位应建立健全引进人才的个人住房档案。对可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人才,由引进单位将引进人才调入报到证明、引进人才学历职称证明及其原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房改部门出具的已享受实物分房或住房补贴证明等材料报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核实后,出具人才引进及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证明。再由引进单位持市人事局证明、引进人才原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房改部门出具的已享受实物分房或住房补贴证明、以及单位填写的宁波市区职工住房补贴审批表等资料,报市房委办核准后,按规定发给住房补贴。对1999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引进人才,本人选择按月领取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由引进单位直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补贴手续。

    8、市级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在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应与单位签订为期五年的服务期协议。在服务期内调离宁波的,按其不足服务期的月数,根据协议按每月递减比例将住房补贴费余额退还给用人单位,并由用人单位负责缴还市财政。用人单位未及时上缴的,由市人事局开具扣缴通知书,市财政局凭扣缴通知书,在用人单位的相关经费中扣减。其他单位引进人才,在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时,用人单位也可与引进人才经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的有关内容。

    四、关于引进人才的易地安家补助问题

    9、易地安家补助享受的对象是从外地引进到宁波,需在宁波安家落户的高层次人才,标准为两院院士100万元,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20万元,教授或博士15万元。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就易地安家补助金额,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约定或协议的,可按双方的约定或协议执行。

    10、引进人才的易地安家补助采取谁引进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易地安家补助享受对象的,可按补助标准就高享受一方。企业、财政部分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易地安家补助,可参照上述标准自行确定,费用由单位财务列支,可列入经营成本或事业支出。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易地安家补助费,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对引进人才的学位职称证明、在当地落户证明等材料进行核实后,可向各级财政申请补助;市本级人才引进单位可将引进人才的学位职称证明、在甬落户证明等材料统一报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分别于每年6月和11月分两次汇总审核后,向市财政申请补助。

    11、市级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领取财政拨付的易地安家补助费时,应与单位签订为期五年的服务期协议。在服务期内调离宁波的,按其不足服务期的月数,根据协议按每月递减比例将易地安家补助费余额退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缴还市财政。用人单位未及时上缴的,由市人事局开具扣缴通知书,市财政局凭扣缴通知书,在用人单位的相关经费中扣减。

    五、关于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问题

    12、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引进对象的各类人才,其子女就学除按地段就近入学外,市教育局在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各指定一所初中和小学,用于解决市本级单位引进的副教授(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人才的子女就学,并免收借读费。

    13、市本级单位具有教授(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才,其子女要求在市区地段外小学或初中借读,如果被借读的小学和市直属公办初中学额许可,三区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将优先照顾安排,但需交付规定的借读费。

    14、对于有突出贡献的高级专家,如两院院士,国家和省级突出贡献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省和副省级城市政府重奖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一、二层次人才,国家级科研课题、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级、省级功勋教师等,其子女就学将给予特殊照顾,可在全市有学额的学校借读并免收借读费。

    15、符合子女借读入学范围的高层次人才的所在单位可于每年中小学招生前一个月,将需要解决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报告、高层次人才的学位职称业绩证明等报送给相关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由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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