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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甬党办发[2002]33号)
发布于 2012/2/17 1:48:40 点击量: 6154


    为进一步深化实施“一号工程”,全面推进人才和智力集聚战略,加快构建区域性人才高地,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若干意见》(市委〔1999〕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引进人才是指在宁波市外工作、学习,不管原籍是否在宁波,经办理有关手续来宁波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引进的范围为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引进一些特殊专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引进对象为: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指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员);

    3、5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4、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5、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人员;

    6、国外具有以上1—5款同等学历、学位、知名度的人员;

    7、3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或携带高科技科研项目来甬实现产业化的专业人员;

    8、高级技工等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以及企业急需的各类紧缺人才。

    二、拓宽人才引进渠道

    第四条 鼓励引进单位以多种灵活方式引进国内外人才和智力。除正式调动外,企事业单位可采取兼职、咨询、讲学、短期聘用、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聘请顾问,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合作设立技术中心、研究所和实验室,也可采取来甬挂职和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方式引进人才;鼓励取得执业资格的海内外专业人才依法进入本市,以合伙制或个人单独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开设中介或专业服务机构;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各级实行、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确因工作需要也可采取聘请顾问、中短期聘用和挂职等柔性引进方式引进人才。

    三、简化引进程序

    第五条 确保人才引进“绿色通道”畅通无阻。引进硕士、博士不受单位性质、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其中引进到国家机关的,原则上掌握在编制限额内,但允许其先进后出。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在职的1一7款人员,一律实行准入制,随到随办。市属单位引进的到市人事局办理;各县(市)区属单位引进的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其他引进单位可按就近、方便原则自行选择到市或所在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办理。
   
    引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到市区工作并迁入户口的,可持政府人事部门核准的《调入市区人员审批表》,直接到当地户证办理中心或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和落户手续。

    第六条 第三条l一5款人员,引进到市区工作的,其配偶、子女及父母等户籍关系可与本人一并随迁;引进到各县(市)工作的,其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等需在市区落户的(属农业户口的先办理“农转非”),到宁波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条 愿意来我市就业的应届全日制高校毕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允许其在全市范围先落户,后就业。申请在市区落户的,按宁波市人事局《关于未就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市区落户的实施意见》(甬人〔1999〕27号)办理。

    第八条 引进高层次具有特别才能的市外非在职人员,由本人提供书面申请、工作经历和有关证件,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其历史状况、现实表现、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等作全面考核后,视作商调办理。引进到各县(市)区工作的,送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手续。其他人员送宁波市人事局办理手续。

    四、改善创业环境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是引进人才的主体,要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吸引人才,对其中携带高科技项目的,或引进到我市后确立项目的,单位要大力支持,政府要给予一定的资助。资助经费由引进单位向当地科技部门申请,资助金额根据项目情况由各级科技部门决定。资助经费在当地科技三项经费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中支出。

    第十条 鼓励博士后工作站大力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每招收1名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两年进站研究期内由市财政给予4万元经费资助。博士后研究期满出站后,留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办理调入手续后,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 加大国外智力引进力度,大力拓展与境外中介机构和信息咨询机构的合作,建立国际智力资源工作网络,全面提升引智工作的效能和影响力,积极争取国家国际智力专项资助经费,市里落实好国家规定的1:1配套经费。

    第十二条 引进单位要积极为引进人员解决生活住房。住房面积的标准:两院院士160平方米;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120平方米;正高级职称人员110平方米;博士和副高级职称人员100平方米;具有硕士学位研究生85平方米。符合本办法第三条l一5款人员在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实施后,引进单位优先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需临时租房的租金原则上在每月1000元以内,每年按实报销。对短期聘用的人员,由引进单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房。

    第十三条 对引进到我市落户的下列人员给予一定的易地安家补助,补助金额一般按以下标准掌握:

    1、两院院士25万元;

    2、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20万元;

    3、55周岁以下正高级专家18万元;

    4、45周岁以下副高级专家或博士15万元;

    5、具有硕士学位人员也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企业、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自行确定引进人员的住房面积、易地安家补助费、租房报销金额,其费用由单位财务列支,可列入经营成本。国家机关和全额预算单位引进的特别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所需补助经费原则上自理,确有困难的,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后,由各级财政部门予以补助。

    第十五条 妥善解决引进人员的配偶就业问题。引进的国内有知名度专家、教授、博士后、博士的配偶工作安排,列入政策性安置,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口安置。其它引进人员的配偶原则上在用人单位系统内就业,确因专业特殊难以就业的,可根据情况,分别由市、县(市)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在一定范围内推荐就业。

    第十六条 妥善解决引进人员的子女就学问题。引进的国内有知名度专家、教授、博士后、博士的子女就学,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优先安排。其它引进人员的子女就学,原则上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排。

    第十七条 两院院士在甬工作期间,分别由市或县(市)区给予每人每月5千元院士津贴;引进单位要根据需要提供一定的活动经费,配备兼职助手,保证工作和生活用车。两院院士和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在甬工作期间享受市级医疗保健待遇。引进人员调入本市后仍从事原工作的,在原工作单位享受的学术性津贴予以保留。

    第十八条 鼓励引进单位在收入分配中向人才倾斜。企事业单位可自主确定引进人员的收入,实行档案工资与实际收入分离。鼓励引进人员以技术、专利入股,以专利、发明、技术、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分配比例由受益单位与本人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引进或聘用特别需要的高层次管理或技术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可协商确定收入,高于政策规定部分,由单位以补贴形式支付。

    第二十条 引进人员及随调、随迁人员在原工作地合法使用的汽车,允许其在本市办理过户、换牌、换证等手续。以柔性方式引进的人员,享受正式调入的同类人员医疗待遇。

    第二十一条 引进的人员(包括在我市工作2年以上柔性引进人员),纳入我市“4321人才工程”和各类中青年人才培养工程的推荐人选;纳入我市国家、省、市突贡专家、国务院特贴专家及各类科技进步奖的推荐人选,其在市外取得的成果也可作为参评依据。各级财政要落实相应的培养和奖励等经费。各用人单位要积极支持引进人员出版学术著作、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人才引进工作。完善引才机制,维护引进人才的合法权益,努力为引进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他们提供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大力营造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的良好人才环境。

    第二十三条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本文下发前、市委〔1999〕28号文下发后引进的人员,各引进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相关待遇。本办法由宁波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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