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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经发局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发布于 2012/2/20 11:03:25 点击量: 3887


    根据县委[2009]3号文件精神,为贯彻中央调结构扩内需保增长的经济工作精神,进一步增强工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决定继续对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中重点工业投资与科技创新项目进行政策扶持。

   
一、扶持重点

    1、扶持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针织业开发高档面料;水产品加工向精深加工拓展,提升产品附加值;汽车零配件向部件化模块化发展;输配电产品向智能化、电子化、远程控制自动化方面发展,提升产品档次;促进模具与通用专用设备向高精度、高质量、高寿命方向发展的项目,以及延伸产业链的项目。

    2、扶持开发电子信息、仪器仪表、家用电器、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医药、精细化工、文体及家居用品等新兴产业产品的项目。

    3、扶持推进船舶制造、临港装备机械、特种钢铁制品、清洁能源、清洁化工、新型建材等临港型产业上台阶、上水平的项目。

    4、扶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

    5、扶持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二、投资项目扶持条件与标准

    (一)扶持条件

    1、项目经授权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出具有效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2、项目属国家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限制类或高能耗、高排放的项目,不予补助。

    3、项目建设期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二年;500万元至2000万元项目,建设期限不超过三年;2000万元以上项目,可以按分期投资计,但建设期限每一期不得超过二年,超出期限不予补助。

    4、技改项目年度新增技术设备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年度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零土地厂房加层改造新增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

    5、企业财务帐证齐全,遵守国家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扶持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按技术设备(单体台套在3万元以上)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体台套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3%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体台套在20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6%给予一次性补助。

    2、对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需的关键检测设备,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按8%给予一次性补助。

    3、在原有厂房基础上,实施厂房加层改造的,新增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15元(简易厂房不得享受)。

    4、实施低耗高产高新技术项目工程。从在建项目中选择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单位能耗低、人均产出高、产品技术含量高、清洁环保型、设备先进且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投资项目,给予连续两年的补助。

    5、对列入市重点优势技术改造项目,按县标准提高0.5个百分点,若市贴息补助不足由县财政配套补足,若市贴息补助足够或超额,县不予配套补助。

    三、科技创新项目奖励标准

    1、对全县重点行业中新建的工业产品研发中心、工业产品检测中心、公共信息服务中心等,且独立核算、独立运作、服务对象达到15家以上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每家给予20万元经费补助,对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再按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对新设独立核算、独立运作、落户企业15家以上,标准厂房3万平方米以上的小企业创业基地,每项给予奖励2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级新产品和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给予每项奖励20万元,对被认定为省级首台套的奖10万元,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重点优秀新产品(包括最佳自主创新工业新产品、最具市场竞争力工业新产品),每项奖励5万元,对列入市级以上新产品试产计划并通过市级以上鉴定的给予每项奖励1万元。

    3、对经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宁波市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点)给予奖励20万元。

    4、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每项奖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0.5万元(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对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并已发布实施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参与省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并已发布实施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扶持项目报批程序

    1、凡符合投资规模和产业政策的工业投资项目,各镇乡工办(工贸办)、街道工贸科应组织企业在项目实施前报授权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将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及时送交县经济发展局。县经济发展局依据核准或备案文件建立工业投资项目库,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的督查和跟踪管理,并作为项目补助依据。

    2、工业投资项目竣工后,凡符合扶持条件的,由项目承担企业填好《象山县工业企业重点投资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并附齐技术引进和设备、仪器购置的发票、汇单等有效凭证复印件,报所在镇乡工办(工贸办)、街道工贸科审核,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县经济发展局。由县经济发展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对扶持资金申请项目进行现场审核,会审确认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再由县经济发展局与县财政局联合发文。企业凭文件开具收款收据直接到县财政局办理兑现手续。    

   
3、原有厂房实施加层改造补助程序。改造前,企业向县经济发展局报告加层改造方案,提供县规划局同意加层批复和建设局同意施工批复及原有厂房房产证复印件,县经济发展局会同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原有厂房建筑面积。改造后,申报审核程序参照第四章第2条进行,凭建设局施工批复面积计算补助金额。

   
4、科技创新奖励项目于每年年底由县经济发展局负责汇总、审核、认定,报县府分管领导批准,由县委办或县府办发文。企业凭文件开具收款收据直接到县财政局办理兑现手续。

    五、附则

    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享受免征关税、研发经费税前列支等政策,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从设备租赁公司融资性租赁的新设备可享受补助,凭新设备与发票复印件核定。

    3、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4、每年专项资金的1%用于项目管理、论证、评审及产业发展调研工作。

    5、本意见适用注册并落户在象山县域内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所有制工业企业。本意见于2009年1月1日起生效,象政发[2008]20号文件同时废止(跨年度且于2009年1季度完成的投资项目仍按象政发[2008]20号文件执行)。

    6、本意见由县经济发展局、县科学技术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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