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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12/3/31 8:51:25 点击量: 6405


浙江省创新型企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创新型试点和示范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型企业”)培育发展,发挥创新型企业在创新战略、技术创新、品牌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推进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与带动作用,进一步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引领产业技术创新与进步,推动浙江经济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发展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技术进步和高素质劳动力为根本的发展驱动力,以持续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基本的发展路径,以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具有显著的行业带动力的企业。

    第三条  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要紧紧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重点支柱产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培育、推进传统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的要求,按照“突出引导、注重集成、分类指导、重点推进”的原则,通过试点一批、示范一批、带动一批,培育形成我省创新型企业梯队,着力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共同负责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组织和宏观指导,并根据各部门职能,加大对创新型企业建设的支持力度。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的管理,市县级创新型企业的管理,由各市、县(市、区)参照本管理办法制定、实施。

    第二章  选择条件

    第六条  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原则上要从146家工业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等中推荐。申请开展试点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国公民或中资机构在浙江境内全资设立或控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不具备上款资格的海外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简称留学人员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留学人员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参照证监会2006年第35号令《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进行界定);企业的运营总部、研发总部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部门设在浙江境内,且近三年(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在浙江发生的缴税额和研发费用均占全部纳税额和全部研发费用的60%以上,产品增加值的60%以上源自浙江。

    2.企业经营运行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治理结构健全,管理科学规范,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原则上近三年应连续盈利或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3.企业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高。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6%;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4%;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该比例不低于3%。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企业发展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专利技术,主要技术工艺水平在国内同行业居于先进地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拥有企业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家、行业标准。拥有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农业企业近三年获得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植物新品种权等,近三年主持或参与制定过行业、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

    5.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建有健全的研发机构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拥有比较完善的科技人员分配和奖励等创新激励机制,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的10%以上。注重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新产品、新服务或采用新工艺带来的销售收入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20%以上。

    6.具有行业带动性和自主品牌。企业主导产品和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环保政策,在行业发展中具有显著的带动性和影响力。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细分)位居前列。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通过竞争发展、形成企业独特的品牌,拥有省部级以上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

    7.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通过质量管理等相关认证,制药企业通过国家GMP认证。对于成长型企业,适当降低主营业务收入等有关要求,原则上不低于3000万元。这里所指的成长型企业,其主导产品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且近三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在30%以上。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需重点培育的企业,可适当降低主营业务收入等有关要求。

    8.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管理制度。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健全的创新组织体系、完善的创新激励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努力营造并形成良好的创新文化。
第七条  企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1)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或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正在审理中的;(2)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涉税违法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3)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不合格的;(4)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三章  程序与管理

    第八条  试点企业的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价确定的办法。企业自愿申报并填写《浙江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申报书》。经试点企业所在的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科技行政部门。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择优选择确定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并以联合发文的形式公布,授予“浙江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称号。

    第九条  申报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原则上从省级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中推荐。被确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企业的,纳入浙江省创新型示范企业管理,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建立创新型企业评价制度。采取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从创新资源、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和创新管理等方面对创新型企业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实施三年后,对创新型试点企业考核评价通过的,授予“浙江省创新型示范企业”称号。对考核评价通不过的企业,可申请继续试点。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评估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创新型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经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四条  建立创新型企业统计监测制度。试点和示范企业应每半年提交企业发展基本数据、工作进展报告,由各市科技局负责审核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称号:(1)企业被依法终止;(2)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查处;(3)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4)连续三年未按要求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工作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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