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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区关于建设“人才特区”加快推进创新型人才高地建设的意见(甬高新[2011]166号)
发布于 2012/5/3 11:04:21 点击量: 9082

  
    五、营造促进人才发展的特优环境

   
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的宜业宜居和创新创业环境,将高新区打造成全市最具特色的科技创业中心、科技服务中心、科技展示中心、科技人才居住中心。

   
(一)打造“三创”大赛品牌化平台。继续举办每年一届的中国科技创业计划大赛、宁波发明创新大赛和宁波电子服务创意设计“三创”品牌大赛,创新办赛形式,提高奖励力度、营造强大声势,不断增强赛事的影响力,每年吸引参加“三创”大赛的项目要达到5000个、人数1万人以上。通过“三创”大赛吸引更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高新区创新创业,吸引更多的具有竞争力的优质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来高新区发展。

   
(二)推进宁波“创新港”建设。建立“宁波创新港管理办公室”,配强配齐管理团队,加大对创新港运行管理经费的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发挥其举办科技活动、集聚创新资源、技术供需对接、交流科技信息、提供专业服务、培育创新文化等六大功能作用,鼓励高层次人才到宁波“创新港”发布科技成果,鼓励各类企业和投资人承接高新技术成果在高新区转化,对转化成绩突出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给予奖励。通过举办各种高端“三创”论坛、沙龙和技术、信息交流交易活动,提升“创新港”影响力,努力把“创新港”建设成为宁波市科技成果发布、展示和交易中心,建设成国内外知名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

   
(三)建立人才住房保障制度。按照“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置为辅”的原则,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解决人才住房保障制度,制定出台《宁波国家高新区创新型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办法》。

   
对引进的两院院士、新入选国家级“千人计划”人才,分别直接分配200平方米、140平方米左右人才公寓1套。所分配人才公寓,入住人才在高新区创新创业五年内免费居住,在高新区连续工作满五年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对特殊企业、特殊项目的人才实行一事一议制。

   
对符合购房补贴的创新型人才在高新区购买商品住宅时,在用人单位须按一定比例予以补贴的同时,由高新区专项扶持资金给予购房补贴。

   
续新建人才限价房和人才公寓1000套以上。对符合条件购买、租赁高新区人才限价房、人才公寓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集中申请购买和租赁。

   
(四)完善人才发展服务保障体系。建立宁波国家高新区海内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对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及两院院士等高端领军顶尖人才配备专门人才服务团队,实行一对一的服务。成立高层次人才志愿者服务队,提供专业或生活保障方面的服务。建立高层次人才保险制度,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政府投保高级专家医疗保险。建立高层次人才“医疗绿卡”制度,为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康咨询、保健“绿色通道”。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等高层次人才子女在高新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按户籍人口同等待遇,免试免费就近安排公办学校入学,确需跨区择校就学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协调沟通,妥善安排,并给予择校费补贴。在灵活使用住房公积金,建立薪酬激励、股权奖励制度,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执行宁波相关特殊政策。

   
(五)推进人才技术服务市场化建设。建立人才评价体系,引导人才评价走社会化和市场化的道路,引入先进评价手段和科学评价方法,探索成果鉴定、实物鉴定和企业认定的方式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业绩,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探索建立合理的股权激励制度。对科技创新型企业以及政产学研合作方式来区设立的高校分校、科研院所分支机构,探索股权和分红激励,以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等方式对高层次人才实施股权激励,以科技成果对外转让、合作、作价入股的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高层次人才实施分红奖励。

   
进一步拓展浙江科技人才市场服务功能,为人才提供专业化、特色化、个性化服务。对高新区企业到浙江科技人才市场设摊招聘人才实行免费。积极拓展网上人才市场公益性服务项目,推动人才市场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促进人才资源有效配置。

   
积极鼓励企业参加省市区组团赴国内外招聘人才活动,并对参加赴外招聘活动企业给予设摊费等招聘费用的资助。

   
(六)强化高层次人才政治待遇保障。给予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特殊的政治、生活待遇,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对已恢复中国国籍的原中共党员、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的,恢复党籍。畅通高层次人才参政议政渠道,聘请高层次人才担任行风监督员等。对作出突出贡献、有参政议政能力的高层次人才,按有关规定优先推荐到市人大、政府、政协咨询部门以及科技、人才职能部门、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直属单位兼职或任职。

   
六、凝聚保证人才发展的特殊合力

   
(一)建立组织保障机制。成立宁波国家高新区“人才特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分管人才、科技工作的委领导为副组长,办公室、人劳局、经发局、建设局、财政局、社管局、科技局、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地税分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等职能部门以及创业中心、研发中心、软件中心等单位负责人为组成人员。负责“人才特区”建设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等工作,对推进“人才特区”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设立宁波国家高新区人才工作办公室,配强配足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人才特区”建设日常工作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络,承担“人才特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赋予的各项工作。

   
(二)加大财政投入机制。坚持人才优先投入理念,大幅度增加人才发展投入,不断提高人才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从2012年起,高新区按照不低于上年度经常性地方财政收入5%的标准,设立“人才特区”建设工作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创业、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鼓励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建立人才发展资金,形成多元化的人才资源开发投入机制。

   
(三)形成共建合力机制。依靠宁波国家高新区列为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联系点的优势,积极向省、市争取特殊政策和特别支持,成为省、市“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的先导区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进一步深化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三方共建“创新型人才高地”的合作,形成推进“人才特区”建设的强大合力。

   
(四)健全督查考核机制。由区“人才特区”办公室负责起草落实《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形成“1+X”人才政策体系。加大督查考核力度,构建人才工作“创先争优”机制,建设“人才持区”、推进创新型人才高地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按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实行量化考核,并与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考核挂钩,对完成目标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或奖励,确保顺利完成人才引进、载体建设、机制建设、环境建设等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五)强化舆论宣传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导向作用,围绕人才立区战略,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积极宣传高新区的“人才特区”政策,提高社会对“人才特区”建设重要性的认识。重视和加强“人才特区”建设工作理论研究,为着力解决人才工作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提供新思路、新举措;加大宣传各类人才创新创业的成功案例和先进事迹的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崇尚科学、崇尚知识、崇尚创造,爱才、惜才、重才、用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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