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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贸易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于 2012/6/16 1:46:21 点击量: 60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甬政发〔2010〕89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带动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的作用,特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家庭事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由家庭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活动的行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家庭服务企业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家庭服务经营资质,主要从事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居家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含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章 补助、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设立宁波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家庭服务业做大做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创新发展、标准化体系建设、创优评优、从业人员基本保障及推进社区便民服务点发展等。

    第五条  支持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对列入市级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家庭服务企业,开设连锁网点、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增添专业服务设备等,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补助。

    第六条  支持家庭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为健全家庭服务公共信息平台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而进行网络升级改造、增加硬件设施设备配置、拓展便民服务项目的,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按实际投资额补助50%,最高补助不超过25万元。

    第七条  支持家庭服务企业规范化、品牌化经营。家庭服务企业独立申请注册商标,获得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批准证书的,每个商标当年补助5000元(每个企业限补助1个商标)。家庭服务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名牌、驰名商标、服务名牌的,当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实行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服务标准,按照《家政企业等级标准》(DB3302/T 1038—2010)通过等级评审认定的家庭服务企业,按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人数为准),每人补助服装费50%,最高不超过60元。第二年按新增人数计算,2年为一个更新期。

    第八条  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家庭服务企业开展服务新技术、服务新产品、服务管理系统研发和创新家庭服务业态、项目,通过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引导性、前瞻性,发展前景较好,并形成一定服务能力的,根据项目投入资金和实际效果,一次性给予5—20万元研发费补助。

    第九条  支持家庭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对主持制(修)订国家、行业和省、市地方标准,承担全国、省、市服务业专业标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我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标准体系研制和服务业重点领域标准化科研项目,以及对创新和推进我市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有积极成效的单位或组织,根据《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甬服标办〔2011〕3号)精神给予补助。

    第十条  鼓励家庭服务企业上等级、服务员上星级。家庭服务企业申请等级认定,按照《家政企业等级标准》(DB 3302/T 1038—2010),评定为三级(A)家政服务企业的,当年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由三级(A)晋升为二级(AA)的,当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由二级(AA)晋升为一级(AAA)的,当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家庭服务企业服务员,按《家政从业人员资格等级标准》(DB3302/T 1037-2010),认定为三星级家政员的,当年给予不超过600元奖励,认定为四星级家政员的,当年给予不超过1000元奖励,认定为家政师系列称号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及员工争先创优。开展“宁波市家庭服务业十佳明星单位”、“宁波市十佳明星家庭服务员”评选活动。被评为“宁波市家庭服务业十佳明星单位”的,授予“宁波市家庭服务业明星单位”牌匾,并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宁波市十佳明星家庭服务员”的,颁发“宁波市明星家庭服务员”荣誉证书,并给予不超过2000元奖励。申报“宁波市家庭服务业十佳明星单位”的企业,必须是通过宁波市家庭服务业等级评审认定的企业。申报“宁波市十佳明星家庭服务员”的,必须是经过家庭服务员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从事家庭服务业2年以上的人员。被政府部门评为国家级先进企业的(不含协会等民间组织评选),当年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办理家庭服务员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建立劳动(劳务)关系中,家庭服务企业为从事高危作业的家庭服务人员办理家庭服务员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包括家庭服务人员、雇佣家庭服务员的消费者顾主、第三者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由市级财政补助30%(最高补助额不超过72元/人•年),县(市)区级财政给予适当配套,其余部分由企业和个人承担。政府补助部分由企业先行缴付,每年申报审核一次。 

    第十三条  支持社区开展“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活动,推进便民服务网点建设。积极引进、大力培养保姆、钟点工、便民早餐和居家养老等家庭服务企业进社区。各县(市)区每年可选择1-2家创建活动扎实有效、便民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社区,申报市级、国家级社区商业示范社区,申报成功的给予一定补助。第十四条  支持市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开展工作。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指导开展家庭服务企业培训、编制规划等工作;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拟定、推行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规范合同文本,开展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调解服务纠纷,实施《家庭服务员服务信息手册》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定行业工资指导价格等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酌情给予工作经费补贴。 第十五条  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引进。对国外或国内知名家庭服务连锁经营企业入驻我市,且区域以上总部设在宁波市域范围内,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含),开业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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