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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海发改〔2012〕12号)
发布于 2012/7/2 8:54:52 点击量: 6086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我区小额贷款公司经过三年试点发展,运行良好,成效明显,在缓解区域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城市拆迁户等贷款难和引导规范民间融资,遏制民间非法集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成为我区金融组织体系中一支新生力量。为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改革发展,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创新服务模式,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1、服务宗旨,发展目标
坚持服务小微企业宗旨,按照“只贷不存、小额分散、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原则,逐步做精做专、做强做多小额贷款业务,形成特色鲜明的区域金融性小贷公司。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要求申报转制为村镇银行和上市公司。
    
    2、合理布局,有序扩面。根据现有小额贷款公司布局、运行情况、市场需求和现行政策条件,逐年有序扩面。主发起人重点面向区域内资产质量好、社会诚信高的民营骨干企业。积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向区外开设分支营业网点,扩大服务范围。

    3、组织体系,风险防范。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按照省、市(区)相关文件规定,健全内部自治管理体系,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区金融办、工商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履行监管职能,按照经营业绩每年定期考评。
    
    二、适当调整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条件
    
    4、适当放宽准入条件。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资格经初审和综合评分后,择优选择,一般发起人一般可由主发起人为主提出,经区金融办审核同意,也可由区金融办商主发起人提出,经公示后无异议筹备组成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其中,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扩大到30%,但不得再参股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股东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一家,最多不超过2家;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时间间隔为半年以上;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额贷款公司,持股比例原则上在总股本的10%以下。
    
    5、适度扩大服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连续两年考评为优秀的公司,经区金融办、工商分局核准,报市金融办、工商局同意后可在区外同城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贷款业务,但注册地区域外业务余额占比不得超过30%。
    
    三、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初审程序
    
    6、申报受理。按照上款准入条件,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均可向区发改局申报。其中主发起人申报企业应提供前三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银行、工商、税务信用评级证明及当地实缴税收证明。申报起始日期原则上以政府网公示起为始日至15个工作日止,其他股东网上报名后经区发改局(金融办)资格审查,拟定组合股东,并在政府网公示7天。
    
    7、审核推荐。审核推荐工作分初审和综合评分两个阶段。初审阶段由发改局为主审核,主要是对申报企业准入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工作为20个工作日。根据初审结果,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候选主发起人建议名单,报分管区长审签,初步拟定小额贷款公司候选主发起人,并在海曙区人民政府网公示7天。无重大异议的,由分管区长召集工商、银行、银监、公安专业人员以及区相关经济部门和街道负责人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评审组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候选主发起人《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可行性报告》,对照《评审办法》,结合初审分值,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建议名单,提交区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
    
    8、筹建申报。在区政府指导下,由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为主,按自愿原则,筹建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企业章程及其它规定的前期工作,经区发改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并向市政府申报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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