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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
发布于 2012/7/9 1:29:11 点击量: 11939


    八、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基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一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起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下超过20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匹配资金。
       
    (三)资本上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广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起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原则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采取合作经营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收回投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科学校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基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财政部审批创新基金支持项目,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十、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根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分两批将创新基金经科学技术部投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专用帐户,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憎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创新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研究创新基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重点项目,指导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的制定,为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提供技术咨询。
       
    十二、组建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一〕研究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主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三)委托或者组织有关单应或者机构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评估、评审、招标等工作。
       
    (四)负责编制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
       
    (五)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和定期报告工作。
       
    十三、科学技术部每年发布创新基金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凡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十四、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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