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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4月修订) 甬科计[2009]15号
发布于 2012/8/6 5:10:55 点击量: 16387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发布指南、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项目审定和签订合同。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按专家评审(评估)、市科技局职能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初审、处室联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三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进行。
  专家评审(评估)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相关处室初审主要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结合财政局和专家评审(评估)意见提出推荐立项的项目和项目经费安排建议;处室联审主要对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处室初审意见进行联合审议;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是在听取专家评审(评估)汇总意见、相关处室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建议、处室联审意见的基础上,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第十条 项目分为重大(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备案项目。
  重大(重点)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支撑,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强推动作用,在实施过程中经费投入强度大的技术研发项目。重大(重点)项目主要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可申报市级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的企业和高校院所。
  一般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作用,具有创新性,在实施过程中经费投入强度较大的技术研发项目。一般项目主要面向我市中小企业,此类项目不向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和享受市级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的企业开放。
  公益类项目、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面向全社会,申报单位不受限制。
  备案项目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可申报市级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组织实施的具有一定技术创新度,经市科技部门审查给予立项的技术研发项目。此类项目不单独资助经费。
  重大(重点)项目分重大攻关与产业化项目、创新团队专项两类。
  重大攻关与产业化项目是指对产业发展关联度大、支撑产业升级的共性关键技术项目或高新技术成果重大产业化过程中的关键工艺、关键设备的研究开发项目。
  创新团队专项是指根据我市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以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培育在国内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团队为目标,而组织实施的重大研究项目。
   第十一条 重大(重点)项目推行主动设计的办法。
  对已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并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重大(重点)项目,实行项目招投标或择优委托。项目招投标依据科技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
  招标任务书由相关业务处室组织编制,综合计划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我市科技发展规划的部署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责任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比较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排名前三位的项目承担人员同时承担在研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四)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软科学研究项目也可以是社会团体等);
  (五)科研机构申报科研攻关或产业化类项目,应与本市项目应用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表;
  (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合作的项目需提供科技合作合同(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的原则。项目申请者通过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高校、科研院所或行业管理部门等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申报。由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推荐意见(须注明属于《宁波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九大行动计划类别及承担单位的能力)并盖章后,递交一式二份申报材料。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相结合的形式。
   第十六条 申报的项目由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受理,形式审查的内容统一由市科技局提出,科技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后,统一由市科技局综合计划处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第十七条 评审(评估)可采取网上评审、函件评审和会议评审等形式进行。
  每个项目必须有5位以上技术专家对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等指标进行评估,同时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专家评估意见,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立项的“三审一决策”程序,确定立项项目以及经费安排,经市财政局会签后,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九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在下达立项文件后,由市科技局与相关归口管理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凭项目合同书及用款计划表,经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审核、综合计划处备案后办理拨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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