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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4月修订) 甬科计[2009]15号
发布于 2012/8/6 5:10:55 点击量: 16388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采取由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合同下拨科技经费;
  (二)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
  (三)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合同要求对立项的项目配套科技经费;
  (二)协助项目的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书规定的任务;
  (三)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助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五)项目完成后,协助组织验收,督促办理科技成果登记,组织申报科学技术奖等。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项目合同规定足额自筹项目经费;
  (二)根据项目合同书全面完成项目目标;
  (三)接受市科技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要求如实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五)及时进行验收(结题),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进行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处室组织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决定后续资金的划拨。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消意见,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归口管理单位。
  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市科技局每年对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项目推荐质量和项目到期验收(结题)等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公布结果。对考核结果差的单位,下年度的推荐申报项目将实行限额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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