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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4月修订) 甬科计[2009]15号
发布于 2012/8/6 5:10:55 点击量: 16563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和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配套经费等构成。
   第二十九条 市级财政科技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科技计划管理经费。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等三大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支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文件(财教[2006]160号)执行。
   科技计划管理经费主要用于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科技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组织项目遴选、专家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科技统计、科技政策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科技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持额度按1:1比例予以配套。对经市科技局推荐并承诺配套的、列入国家级有经费支持的项目,在企业经费到位情况下,按国家实际到位经费,以1:1比例予以配套资助,市配套经费由市科技局与县(市)区科技局等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各占50%。市本级配套资助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责任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直接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于终止或撤消的项目,经清算结余的项目经费由科技局负责收回,并按项目申报程序,安排新项目。
   第三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措施。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四条 由市科技局批准立项、获得市级科技经费资助并签订《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等情况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
   会议验收是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是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是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对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重大(重点)项目由市科技局组织验收;一般项目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并把验收材料及验收意见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科技局对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的项目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三十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的;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项目验收申请表);如不能如期验收的须事先向市科技局书面报告理由,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最长一年);
  (二)重大(重点)项目申请验收的材料经市科技局项目分管处室和综合计划处审查后,由综合计划处会同项目分管处室组织和主持验收;一般项目申请验收材料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由归口管理单位组织和主持验收。
  (三)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技局或项目归口管理单位颁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并到市科技局进行成果登记。
   第四十一条 市科技局建立项目验收数据库,对项目完成率进行不定期通报。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及时采取申请专利等保护措施,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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