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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4月修订) 甬科计[2009]15号
发布于 2012/8/6 5:10:55 点击量: 16539

    第六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项目管理全过程,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过程中作为重要内容及主要指标之一。有明确知识产权目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项目申报单位应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设立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专项经费。
   第四十三条 项目知识产权指标完成情况作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合同书中载明有知识产权产出的项目,若未提供相应证明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须说明原因,否则不予验收。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建立项目全过程管理档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专家及中介机构、科技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正确履行对项目的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等职能,对项目每个过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信誉档案,追踪问效。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执行情况良好、验收合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继续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对项目合同期满,有二个项目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两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六条 实行专家和中介机构对项目的论证(评审)结果与项目实施结果相挂钩制度。在项目论证(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论证(评估)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市科技局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07年5月9日发布的《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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