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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关于加强企业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办法
发布于
2012/8/9 5:48:04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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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积极创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吸引各类人才来我区创业创新,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包括的对象为:
1、企业引进的国内外知名的高层次人才;
2、企业引进的5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3、企业引进的45周岁以下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高级技师;
4、企业引进其他经认定的紧缺专业人才。
第三条 政府采用提供人才专项房和发放购房补贴等方式解决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住房问题。
第四条 引进本办法第二条第1类人才,其住房问题报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按“一人一议”办法解决。
第五条 政府提供人才专项房免费给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居住,由人才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入住;居住时间一般为3年,确有特殊需要的,最长可延长到5年;申请以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和民营企业优先,并且以未享受过区相应土地出让或税收方面优惠的企业为主。人才专项房面积标准如下:
(1)属本办法第二条第2类人才的,提供面积为90平米左右的人才专项房;
(2)属本办法第二条第3类人才的,提供面积为60—90平米的人才专项房;
(3)属本办法第二条第4类人才的,经认定按对应层次分别处理。
第六条 企业已引进的同等条件人才,若确实存在住房困难,单位无法解决的,经调查核实,也可申请居住人才专项房。
第七条 企业引进本办法第二条第2类人才,落户并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北仑购买首套住房的,可申请额度为20万元的高层次人才购房专项补助,资金以购房款形式发放;企业已有的同等条件人才,如未享受过住房实物及货币补助的,在北仑购买首套住房时,也可申请额度为20万元的高层次人才购房专项补助,资金以购房款形式发放。
第八条 企业引进本办法第二条第3、4类人才以及已有的同等条件人才,在区内购买首套住房的,可按照5年内个人收入对区财力贡献部分予以等额奖励,工作不到5年的可顺延至5年。
第九条 企业引进本办法第二条各类人才以及企业已有的同等条件人才,在区内购买首套住房的,对其购房交易税留区部分予以等额奖励。
第十条 引进人才若已申领高层次人才购房专项补助的,不再提供居住用人才专项房。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在北仑首次购买自住商品房的,可参照享受首套房相关政策;引进人才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享受北仑的各项购房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十二条 企业应创造条件解决引进人才的住房问题,并在购房资金方面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除特殊约定外,通过本办法规定购买的人才专项房,在企业约定的工作期限内不得进行住房产权交易、过户等行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居住人才专项房:
(一)已由单位安排或自行解决住房的;
(二)调离本区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的;
(三)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在本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居住手续的;
(五)违反居住协议的;
(六)需要停止居住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人才所在单位申领高层次人才购房专项补助为每年的4月、10月,需提供人才落户证明、劳动合同、购房合同书和银行付款凭证等材料;申请居住人才专项房的,在每月的15日之前申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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