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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宁波市科协 发布于 2012/8/23 9:37:00 点击量: 20783

第五条 院士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
(一)组织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为建站单位制定发展战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对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等提供综合评估和技术指导服务;
(二)组织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与建站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联合攻关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
(三)引进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科研成果,在建站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和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著名品牌;
(四)组织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与建站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院士及其领衔的创新团队为我市区域经济、重点行业或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战略咨询服务。
第六条 建立院士工作站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每年申报1次,由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科协、市级学术团体、市级企事业单位科协负责归口申报;
(二)每年6月底之前,申报单位填写《宁波市院士工作站申请表》(见附表)一式两份,经归口申报单位初审后,由宁波市院士服务和咨询中心统一受理;
(三)市科协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调研、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经市委组织部、市科协批准,于每年9月联合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七条 院士工作站经费主要由建站单位负责解决。批准为市级院士工作站满1年后,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经费20万元;经申报、批准为省级院士工作站的,市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经费20万元;被批准为国家级院士工作站的,市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经费30万元。市级财政补助和配套资助经费在市人才开发专项经费中列支,主要用于院士工作站的条件改善、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
   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要制定相应保障政策,加大对院士工作站经费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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