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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12/8/23 10:08:00 点击量: 16336

    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的,市和县(市)区财政按税收隶属关系每年给予设站单位科研资助经费10万元。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有博士后在站开展科研活动的,市直及部省属单位由市级财政给予每年6万元的科研资助经费;县(市)区单位由市级财政给予每年3万元的科研资助经费,所在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资助经费配套。
    第三十二条 设站单位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市级财政按省定标准一次性给予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3万元;在站2年期内,市和县(市)区财政按税收隶属关系给予每年2万元的培养经费资助。
    第三十三条 博士、博士后与创新实践基地(或基地内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从事创新实践活动,并且每年在基地内的科研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市和县(市)区财政按税收隶属关系给予每位博士、博士后每年最高2万元的科研津贴,每人享受科研津贴时间最多2年。
    第三十四条 对博士后科研项目进行择优资助。每年对经专家评审,创新性强、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研项目给予2-3万元的资助。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项目,市级财政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后留宁波工作并签订3年及以上工作合同的,按接收单位的税收隶属或行政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市)区级财政给予总额30万元的补助(每年10万元,分3年发放)。

    第七章 评估和表彰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评估办法和工作部署,定期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和省级博士后试点工作站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不善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对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经2个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周期仍未获国家或省批准设站的,不再列入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
    第三十七条 结合博士后工作开展情况,每2年开展一次优秀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优秀博士后和优秀博士后管理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级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各项资助和表彰奖励等经费列入市人才开发专项经费年度预算。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9日起执行。原《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专〔2004〕37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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