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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12/8/23 10:08:00 点击量: 16283

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养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博士后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浙江省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宁波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和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以下统称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其中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须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省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须经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须经宁波市人事局批准。
本办法所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是指经宁波市人事局批准设立,吸引博士、博士后来甬开展科研创新实践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块状经济和产业集群的行业协会组织等。
    经国家或省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在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 宁波市博士后工作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各方参与、分级管理的机制运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宁波市人事局是综合管理本市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
    (二)指导、组织本市省级以上博士后工作站设站申报工作,承担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审核报批工作;
    (三)负责或协助国家、省对辖区内博士后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评估,组织开展的博士后表彰奖励等工作;
    (四)管理相关工作经费,协调处理博士后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的博士后工作。
第六条 开展博士后工作的单位应制定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责任部门,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站、流动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申报设立
              第七条 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流动站或浙江省博士后工作试点单位,一般由市人事局根据国家和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统一组织,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设立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最近五年连续盈利,且年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
    (二)具有宁波市级及以上的研发机构,拥有较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取得1项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能提出技术先进、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三)领导重视博士后工作,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优良的科研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高校和科研院所有密切的联系合作,能提出研究项目,引进博士、博士后开展创新实践活动;
    (二)能为引进的博士、博士后开展创新实践活动提供科技、人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三)所在县(市)区的人才、科技等资金能对博士、博士后的接收及研究项目的开展给予资助。
    第十条 市人事局不定期受理宁波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申报工作。根据申报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经批准设立市博士后工作扶持单位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由市人事局出具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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