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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
甬人社发(2011)245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社局 发布于 2012/8/23 10:27:00 点击量: 29424


    四、培养措施
 (一)加大人才资助力度。市财政每年在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安排培养资助资金,用于培养和资助工程培养人选开展科技攻关,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产业化开发、发表论文论著。资助分为一般资助与重点资助两种。一般资助:对入选工程的人选,培养期内分别给予第一层次最高每人10万元、第二层次最高每人6万元;择优资助的第三层次人选最高每人2万元(择优资助人数控制在培养人数的30%)。对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序列和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选追加每人一次性资助3万元。重点资助:对部分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的工程培养人选实施重点资助,每2年开展一次重点资助人选的选拔,每次选拔不超过15人,追加每人一次性专项培养资金10万元(资助办法及经费使用规定详见附件)。
 (二)加强人才培训交流。支持工程培养人选开展学术技术创新交流活动。市本级每年组织20名左右工程培养人选赴国外开展综合性或专业性培训研修;每年组织30名左右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参加国内学术休假活动,增进学术技术交流。支持工程培养人选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出版学术专著。依托我市优势产业、重点企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大工程、工程技术中心,加大工程培养人选的培训交流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落实相关经费,优先支持工程培养人选出国研修,到国内重点院校、科研院所深造,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三)坚持培养使用相结合。实行工程人选培养导师制(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由市选聘两院院士为主体的一流专家担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培养导师,开展专业技术一对一传帮带,导师聘期为2年,每年给予导师津贴2万元。充分发挥大平台、大项目、大企业(集团)在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中的重要作用,在创新实践中培养和使用人才。鼓励和支持人选承担技术创新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学术技术平台建设。用人单位要为人选提供重要的科研岗位和项目,积极配备团队助手,注重发挥其在团队中的核心骨干作用,为工程培养人选施展才能提供广阔舞台
 (四)强化人才激励机制。把工程实施过程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选拔推荐到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序列和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行列;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浙江省特级专家、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宁波市杰出人才奖。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采取发放岗位津贴或配套资助等多种形式,对工程培养人选实行资助激励。工程培养人选所在单位要完善收入分配机制,根据工程培养人选的能力水平、业绩贡献等在待遇方面给予倾斜;推荐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工程培养人选;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工程培养人选。
   (五)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工程培养人选所在单位要营造宽松的创新氛围和工作环境,并在科研经费、实验设备、工作场所等方面对工程培养人选给予重点保障;要着重解决工程培养人选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使他们摆脱繁杂事务干扰,专心致志地从事科研技术创新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善工程培养人选的医疗保健条件,要每年为其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大力宣传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工程培养人选和涌现出来的创业创新先进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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