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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
甬人社发(2011)245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社局 发布于 2012/8/23 10:27:00 点击量: 29077

附件:
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人选评价
重点、资助办法及经费使用规定
 
            
             一、工程各专业领域人选分类评价重点
 按照“客观公正、分类评价、注重创新”的原则,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业内认可,科学合理的人才评价标准。根据人才学科专业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实施分类评价。高校、科研院所人才侧重考察学术科研能力、高水平论文和著作发表、科技成果奖励等;企业人才侧重考察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专利获取以及经营管理水平等;文化、艺术类人才侧重考察文化艺术造诣、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的声望、对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发展发挥的作用等;医疗卫生、农技推广和其他从事一线工作人才侧重考察技术水平、业绩成果及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基础教育人才侧重考察教育教学业绩,教研科研成果和业内知名度等。

 二、工程重点资助人选资助有关规定
 为鼓励领军型人才脱颖而出,对部分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造诣,在研项目可望取得重要成果或突破性进展的工程培养人选给予重点资助。重点资助申报评审工作与工程培养人选的选拔推荐调整工作同步开展,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联席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资助对象原则上从入选工程满2年的第一层次人选中产生,每次选拔重点资助人选不超过15人,追加每人一次性专项培养资金10万元。

 三、工程培养人选资助办法和经费列支渠道
 工程各层次培养人选的资助分两期。首期为入选后分别资助第一层次每人5万元、第二层次每人3万元、第三层次中获资助人选(总培养人数的30%)每人1万元,第二期为经中期考核,考核优良的工程培养人选再分别资助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经费的列支渠道为:第一层次人选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资助;第二层次人选属县(市)区单位的,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按资助标准的50%比例给予资助,第二层次其他人选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资助。第三层次中30%获资助的人选的资助资金列支渠道与第二层次人选的资助资金列支渠道相同。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选和获得市重点资助的人选由市财政给予追加资助。
 
 四、工程资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工程培养人选的财政资助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培养资助经费只能用于资助人选培训、进修、研修、考察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购置必要的图书、资料和出版学术著作以及资助培养人选主持的科研项目等提高培养人选学术、技术水平所必需的开支。人选所在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费管理办法,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企业的培养经费在“管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科目中列支,事业单位的培养经费在“其他费用”或“事业发展基金”科目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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