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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119号)
发布于 2012/8/23 1:46:58 点击量: 19063


    (七)健全人才引进政策。深入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计划,建立一批企业人才培训基地,加强企业网络学院建设,运用国内外知名高校和培训机构等资源,对浙商和浙江异地商会负责人进行轮训。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和海外创新团队,对来我省创业创新并入选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海鸥人才计划”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省政府科学技术人才补贴。对被认定的省专利示范企业,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并在科研项目立项、财政资助方面予以有限支持。对个人获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经省政府认可的高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认定高级职称或高等级职业资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是,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高层次与高技能人才培训、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八)优化财政引导政策。以培育长期稳定的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开发能力为重点,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浙商举办或参加境内外重要的国际会展,支持浙商开展品牌专卖、连锁网络建设工作,巩固并扩大营销网络体系。支持引进海外浙商重大投资项目,提升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内外贸发展专项资金、财政科技资金、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等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要加大对浙商回归项目的支持,重点支持浙商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网络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积极推荐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对经认定属于省级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自新认定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对经认定的国际物流企业,鼓励其扩大国际运输业务,在省级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予以资助。
新办的软件生产和软件服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和软件服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予以减免。
   
    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其所购的固定资产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加速折旧。

    (十)用好土地保障政策。鼓励浙商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省政府确定的项目在省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统筹解决。对省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等省重大浙商回归项目,由当地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待项目工地手续完毕后,省给予一定的指标奖励。浙商回归重大项目进入产业集聚区,在用地指标上给予优先保障。对浙商投资非营利性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用地,其土地用途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浙商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所联合建设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等,其土地用途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企业兴办配套工业研发、产品研试和生产的产业研发中心,其用地一科研用地用途和招拍挂方式供应。
   
    在存量盘活上给予地价优惠。对浙商通过技术改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的,或通过厂房加层、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浙商企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厂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在不重新开发建设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十一)优化投融资政策。加大财政对金融创新的支持力度。在金融发展专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鼓励金融产品创新。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对村镇银行继续实施定向费用补贴,对小额贷款公司给予风险补偿。实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支持小企业融资。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融资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支持引导各级政府投引导基金、浙商产业投资基金及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浙商创业创新项目。鼓励浙商企业在全省为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平台挂牌交易,进行股份转让或定向融资。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建立浙商创业创新项目信息库,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采用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租赁融资、项目融资、并购融资等多种融资方式,优先满足浙商企业投资海洋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资金需求。重视发挥中小金融机构作用,利用其灵活机制为中小企业和创业者发展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为浙商境内外贸易和投资创相关的产品与服务,进一步提升国际结算、外汇交易服务能力,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为浙商创业提供金融服务。
   
    (十二)完善生态环保政策。对这是哪个创办环保服务业企业,在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中实行“一站式服务”,允许企业申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临时证书,并给予一年运营过渡期。对浙商投资生态环保重大项目,哎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
    
    对浙商创业研发的环保先进应用技术在省内优先示范试点,推荐申报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目录。对符合开展示范工程建设的,优先安排环保科技应用类项目资金。
    
    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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