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119号)
发布于 2012/8/23 1:46:58 点击量: 19061


    三、优化浙商创业创新的服务环境

    (十三)改进项目头引导服务。进一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削减审批项目,简化审批手续,为浙商创业创新提供优质服务。抓紧制定和完善产业目录,明确浙江经济转型升级需要的鼓励和支持类产业。建立转型升级重大推介项目库,定期更新,动态管理,面向海内外浙商广泛开展宣传推介。对浙商的重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全程代理制度,促进引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搭建浙商创业创新咨询信息平台,为海内外浙商提供政策法规、投资信息、创业项目、创新培训等系列指导服务。

    (十四)加强公司注册服务。支持浙商企业以股权、债权等出资组建公司。鼓励以商标、著作权、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十五)优化产业基地发展环境。依托省级以上产业集聚区、高新园区、开发区(园区),引导浙商回归集聚发展。各级各类集聚区、高新园区、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结合产业转型升级需要,规划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基地、新兴产业制造基地、科技人员创业基地和科技服务业产业基地、现代服务业基地、总部经济基地,为浙商创业创新提供一流服务,营造一流环境。加强交通、供电、供水、信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研发、设计、物流、检测、信息、培训等生产性公共服务平台,强化专业化配套协作,加强商贸、餐饮、居住、教育、医疗等生活配套,打造创新型现代产业集群。
   
    (十六)强化品牌创建支持。鼓励企业申请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企业商标和商号,创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号。支持和推动企业通过专利研发、广告策划、品牌收购、特许经营、资本运作等方式提升品牌运营能力。
   
    (十七)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方便华侨回国创业,华侨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效力,凭其本人护照在省内进行有关活动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华侨一年内在国内累计居住满三个月,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华侨回浙定居、落户手续。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凭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向拟定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回浙定居手续,不受居住期限及原户籍地限制。

    (十八)推进出入境管理便利化。对具有外籍的浙商如持有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紧急需要来华但未在国外办妥入境签证的,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全省海港边检实行海港“全省一证通”,企业在一个边检站申请办理《登外轮许可证》,经确认后可在全省其他现役边检站所辖口岸登外国籍船舶。
    
    (十九)提高口岸通关效率。深化“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区域通关改革,推进关区内“港区延伸”、“属地报关”、“多点报关、选择放行”等通关模式,完善“区域打通关平台”,为浙商通关提供更多便利。加强义务内陆国际物流中心、绍兴县内陆国际物流中心等内陆口岸建设。积极做好萧山国际机场新增国际航线、对台常态包机以及温州、台州口岸对台直航船舶的通关服务工作。做好浙商企业重大减免税项目引进前期政策咨询和减免税货物审批等服务工作,确保重大项目设备的顺利引进和实施。

    (二十)改善教育社保服务。在我省中心城市、重点侨乡根据需要科学布局建立华侨子弟学校,方便华侨子女就学。海外回归浙商子女按浙江省有关华侨人子女回国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政策规定就学。境外浙商回乡发展,按照规定参加中国境内各项社会保险,其出国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建立各级公检法机关与侨务部门的综合协调沟通机制,加强浙商权益保障。

    四、加强对浙商创业创新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委、省政府建立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浙商创业创新及浙商回归发展的各项工作。

    (二十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省领导联系省内外浙商制度,经常开展浙商发展情况调研,帮助浙商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建立完善对地方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度,实施工作绩效考核,由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充分发挥海内外浙商商会的作用,增强其联络浙商、协调浙商、服务浙商的功能。组建世界浙商总会,建立世界浙商研究中心,建立世界浙商网站,每两年举办一次世界浙商大会,使其成为海内外浙商增进情谊、加强合作、造福家乡的重要纽带。

    (二十三)强化政策作用。各级政府与各部门要全面清理支持粗放型发展的政策,重建支持转型升级的政策体系。要形成统筹政策、发挥政策协同效应的合力,力求把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人才政策、能源政策、土地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等统筹使用,克服政策适用方面的低水平支持、分散重复支持、粗放式发展支持等方面的弊端,切实提高政策支持的绩效。加强政策的绩效评估和相对比较优势的综合评估,不断调整完善政策的支持种地啊你、支持方式,创造政策的综合优势。

    (二十四)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作用,全面宣传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和辉煌成就,大力宣传浙商创业创新及回归发展的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宣传浙商的各项专题活动。不断提高浙商政治社会地位,发挥浙商参政议政积极性,为浙江建设发展出谋献策。开展优秀浙商和创新团队评选表彰活动,对成绩突出的浙商和团队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利用传统节日和重大经贸活动。努力办好浙商信息网站,打造宣传浙商、展示浙商、联络浙商、发展浙商的重要平台,使之成为浙商了解浙江、投资浙江、发展浙江的重要窗口,在全社会形成亲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注重创新,突出重点和相对比较优势,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并抓好落实,大力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经济社会加快发展。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