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收取专项基金预缴款时应开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预收)”,缴款单位办理返退结算后,按实际缴纳的专项基金开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财政专户“暂存款”科目设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收款”和“应缴国库”两个明细科目。
各级新墙材工作机构预收的专项基金,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工程完工清算后的专项基金及按规定不予返退的专项基金预缴款在开具“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专用票据(结算)”后转作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定期缴入国库。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缴入国库,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财政部门拨付专项基金,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5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03款“建筑业”04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二条 为便于建设单位按时办理专项基金预缴款的返退结算手续,各级财政部门可向同级新墙材工作机构拨付适量备付资金。每季度终了15日内,新墙材工作机构持有效退款结算凭证复印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县(市)新墙材工作机构征收的专项基金分别按入库数5%上缴市级国库和10%上缴省级国库;各市及义乌市新墙材工作机构征收的专项基金按入库数15%上缴省级国库。
上缴省级国库专项基金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分两次上缴,由财政征管信息系统自动分解上缴省级财政专户(账户名称: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1202021709026300126;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市众安支行;项目编码:21004000;执收单位编码:530204)。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末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使用范围包括:
(一)扶持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研究开发,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应用标准的研究、制定;
(二)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和推广使用示范工程项目以及新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
(三)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四)代征手续费;
(五)经同级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更新改造的,作为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